骆勇生律师,骆勇生律师简介骆勇生律师,中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大学本科文化,在读研究生,湖南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讲师。1980年开始在人民法院工作,至2011年工作时间长达三十一年,曾担任庭长、副院长等职务,主管过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工作。在职期间审理和参与审理各类刑事、民商事等案件数以计千,同时,审理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多次获得上级各级的表彰和群众的赞颂,并被授......更多介绍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