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偷拆,顾名思义,就是拆迁部门在被拆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强拆行为。而正是因为被拆迁人不在拆迁现场,无法直接指出具体领导和实施的人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后续维权也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那么问题来了,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子被偷偷拆除,被拆迁人应该如何维权呢?近日,笔者代理的贵州黔西南某地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吴女士的房屋就遭到了偷拆。
吴女士家的房屋是她父母留给她的遗产。去年夏天,当地政府因扩建高速公路,将吴女士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因为补偿标准严重不合理,吴女士便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拆迁项目如火如荼,本来扩建高速所涉及的拆迁户就不多,到了今年年初,只剩下包括吴女士家在内的两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了。
吴女士本来想着,只要不签字,拆迁部门便对她无可奈何,但是谁曾想,两个月前的一天夜里,家里突然来了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将吴女士一家四口拖出房屋,三下五除二便将房屋拆成一片废墟。事后,当吴女士与笔者联系时,仍然万分愤怒,同时告诉笔者,因为事发突然,那些人个个戴着口罩,又是在夜里,根本看不清现场都是谁。但是,吴女士一口咬定,一定是当地拆迁部门指使的。
在实践中,这种案件其实十分常见,就比如近期笔者拿到的一个胜诉判决(2020)苏02行初257号,也是类似情况。在257号案件中,笔者始终坚持这么一个观点: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是天然的劣势方,而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实施征收,那么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举证证明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基于自身意思表示实施违法强拆,否则应当推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最后法院支持了笔者的这个观点。虽然本案并非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是根据当地的拆迁公告,拆迁人是当地镇政府,那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指向其他主体,则同理可以推定,本案中的强拆行为应当是镇政府所为。
当然,虽然实践中已有诸多类似判例,但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后续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第一时间指导吴女士进行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人民法,人民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由此可知,门对辖区内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及时查处的法定职责。如果涉案强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而是个人所为,那么他人故意损毁邵某房屋,则已明显构成犯罪。因此,笔者指导吴女士向当地门送达书面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邵某房屋被故意损毁一案立案侦查。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最终,当地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吴女士“本案为XX镇政府组织实施拆迁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果然,磨刀不误砍柴工,这则《不予立案通知书》足以作为吴女士提起行政诉讼的关键性证据。自此,偷拆吴女士房屋的主体得以明确,这为后续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后,笔者指导吴女士第一时间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当地镇政府实施的偷拆行为违法。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让我们共同期待法院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