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永宁镇国际旅游度假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发布!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永宁镇国际旅游度假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03-19 18:14阅读量:342

  《石狮市永宁镇国际旅游度假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确保石狮市永宁镇国际旅游度假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依法依规原则。动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动迁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私人自建民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货币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房票补偿2种形式,选择房票补偿的可持房票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实现安置目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企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现金补偿。

  被动迁房屋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永宁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被动迁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现金或房票)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房票形式结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自行过渡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交房后规定期限内交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五)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实施之日(2013年9月13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的50%给予补贴;在该期限之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1)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85.714万元/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

  (2)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房票补偿是指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按可调换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给予购房奖励,动迁人将被动迁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现金补偿金额)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动迁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被动迁人持房票可购买我市区域内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房(含二手房),通过房票与结算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1.房票初始面额由可补偿面积的房屋动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购房奖励金=可调换面积×奖励金标准。

  2.房票仅限在我市区域内使用,用于购买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在户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的情况下,房票还可用于购买权属合法明确的店面、铺位、办公用房、地下车位、储藏间等非住宅用房(含二手房)。

  3.房票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仅限被动迁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被动迁房屋产权共有人使用。被动迁人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时,房票可授权他人使用;房票使用达到总额度85%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部分),房票剩余额度可申请兑换为现金。

  4.被动迁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被动迁人自行支付。房票尚有可用余额的,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在有效期内申请结算的,房票总额度15%以内(含15%)的部分,可等值兑换现金,其余房票额度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兑换现金。超出有效期内申请资金结算的,房票可用余额均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兑换现金。

  5.在房票购房款项拨付后发生退房行为的,按双方约定、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果,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存在恶意退房行为,依法对买卖双方从严处理。

  6.动迁人在濠江路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结算窗口。被动迁人或被授权人持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向结算窗口申请办理购房款结算;持房票购买二手房的,被动迁人或被授权人与房屋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由被动迁人或被授权人持房票同步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办理购房款结算,房票结算窗口应将结算资金(购房款)汇入金融服务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户,房屋出卖人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结证明向金融服务中心申领购房款。

  2.补助标准。根据可补偿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于梅林村和金埭村周边区域,具体以安置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准。因房源有限,选完为止,剩余被动迁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原则上每户被动迁人仅能选取一套安置房,选房后剩余的住宅可调换面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在确保实际房屋安置面积不超过房屋可调换面积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安置房数量:

  被动迁人有子女达到法定适婚年龄并共同居住的,可按此类子女数量为基准,对应选取安置房;选取一套安置房后,被动迁人户人均住宅面积仍低于3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居住面积最接近35平方米的原则,继续选取安置房,直至满足人均住宅面积达35平方米的标准。

  住宅可调换面积=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建筑占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住宅的除外。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予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 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0~10(含)平方米以内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25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之间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000元/平方米计算;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应由被动迁人缴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层及以下部分免收楼层调节价差;八层至十四层部分按30元/平方米缴纳;十五层至二十一层部分按50元/平方米缴纳;二十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缴纳。

  1.过渡期限。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季度发放,自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至交房公告规定的被动迁人办理缴款及交房相关手续的时间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过渡方式。由被动迁人自行过渡。被动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

  4.非被动迁人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动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临时过渡房的被动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2.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动迁工作组确认,并报永宁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被折扣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5%认定;

  (5)1987年1月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80%认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70%认定。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可调换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宗房屋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可调换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宗房屋奖励金额低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在公告规定之日起,超过30日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1)被拆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8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

  本片区改造建设不再集中安置商场,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动迁人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30%给予750元/平方米的照顾奖励;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全部土地可补偿面积不再享受以上照顾政策。

  对于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以现状为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五)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将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仅用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七)被动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以产权户为单位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属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自行过渡奖励。

  (八)被动迁人按规定期限结清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补助标准一次性奖励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上浮20%发放或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或未取得合法手续自行改变原房屋用途进行经营且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手续不完全的,原则上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如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根据类别按经营性店面给予补偿。

  (三)沿路(街)的企业用房、简易搭盖、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未具店面门面结构的民宅,均按原用途性质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一)本项目不再建设经营性店面,本款经营性店面的补偿安置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价格按7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可补偿面积按房屋沿街第一层原房屋结构第一自然间进行认定;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认定,进深超过10米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按住宅用途认定,并按本方案中私人自建民宅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未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补偿面积还应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具体按本实施方案第八条第一款认定。

  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36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但在公告发布前,因自身原因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被动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后,仍可选择将安置房部分或全部由政府回购,回购单价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

  对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土地、房屋,房屋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实行现金补偿;土地可选择现金补偿或异地调换,选择现金补偿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选择异地调换的按地类评估标准互补差价。

  对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且动迁公告发布前仍在经营的企业,给予搬迁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助。厂房搬迁费按建筑面积以7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对须进行大型机械设备搬迁,按搬迁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助确有不足的,由被动迁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搬迁费评估,参照评估报告进行协商补助。但办公设备、存货、1.5吨以下可移动的设备以及房屋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纳入大型机械设备搬迁评估。企业在动迁过程中停产停业的,根据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一)土地征收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收回持有有效用地批复的“回批地”按70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动迁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区间路及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回批地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之间空地,以及个人自建民宅房前厝后空地,土地补偿已分摊计入周边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不再重复计算。

  十七、动迁范围内的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公妈厅等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和择址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十九、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5、6、7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一)对于居住困难户,在房屋产权可调换面积全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0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照顾购买的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三)上述保障措施,由动迁人组织被动迁人代表进行决议,并按规定在动迁区域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被征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被动迁人对本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动迁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不再适用本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被动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动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权属证书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二十六、本方案仅适用于石狮市永宁镇国际旅游度假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文件下载:QZ0-00011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永宁镇国际旅游度假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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