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阿姨与丈夫生育了3个女儿,1994年,刘阿姨夫妻俩以大女儿阿艳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柳江区某处的房屋宅基地及地上的建筑物,并于2002年重建,重建后房屋仍登记在阿艳的名下。2017年刘阿姨的丈夫因病去世。
2018年该处房屋被征收,由于该房屋登记在阿艳的名下,征收补偿款也一并打入了阿艳的账户。刘阿姨多次找到女儿阿艳协商补偿款分配事宜,但阿艳都不予理会。今年4月,无奈之下的刘阿姨向法院起诉了女儿阿艳。
该房屋虽然是登记在女儿阿艳的名下,但是是由其与丈夫共同出资购买,一直以来也是由其与丈夫管理和使用的,其与丈夫作为真正的房屋所有人,应依法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因此其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现已被征收,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也应该是自己的。
在这场家庭风波中,刘阿姨的二女儿及小女儿均认可该房屋是由父亲与母亲共同建造的,阿艳并非房屋所有人,此外两人还表示不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该处房屋购买时间为1994年,阿艳当年尚未成年,经济来源于父母,其次该房屋建造的材料费等均由刘阿姨夫妻出资,建成至今一直由刘阿姨夫妻管理及使用,且阿艳曾在2010年亲笔书写一份《证明》,申明该房屋是其父母建造,自己作为大女儿不会占为独有。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物权法》相关规定,虽然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均不具有“绝对”证明力。当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动产权属证载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有权主张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
最终,结合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认定该房屋虽登记在阿艳名下,实际应为刘阿姨及其丈夫所有,因此刘阿姨享有该房屋一半的产权。由于该房屋已经被征收而灭失,且刘阿姨的丈夫已故,因此在法律继承的范围内,刘阿姨丈夫所拥有的一半房产份额则由刘阿姨及三个女儿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