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家庭财产分割纠纷如何解决

  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法官助理祁宏亮走进南通人民广播电台FM106.1直播间,参加《徐婷法律时间》普法直播节目。

  根据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2019年南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们整个南通市范围内全年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238起,死亡422人、伤1021人、直接经济损失338.5万元。

  这是一个统计公布的数字,轻微交通事故还不再此列。但在数字背后则是有几何倍数的各类人员参与到了交通事故的进程中。

  死亡事故是所有交通事故中最惨痛的一种,受害人为此失去了生命,受害人的家属遭受到精神、经济上的巨大创伤。一般而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死,其家属有权要求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绝大多数的死亡事故案件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受害人家属也终将得到一定的慰藉。但案件实际处理过程中,也存在极少部分的受害人的家属会因赔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矛盾,导致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

  2019年5月,卢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顾某驾驶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大队事故认定,机动车肇事司机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卢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卢大某、马某、卢小某、施某四人为受害人卢某某的遗属,分别系受害人卢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妻子,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因各受害人之间对赔偿款按照何种比例分配,谁作为代表接收赔偿款,前期费用如何分担等问题产生分歧,经过数轮协商未果,矛盾愈发难以弥合。因各当事人间存有分歧,故而抢救卢某某结欠海门市人民医院的抢救费29842.1元始终未结算。

  2019年10月上旬,卢大某、马某、卢小某作为共同申请人向道交一体化中心申请处理该交通事故案;2019年10月中旬,施某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处理该交通事故案。

  该案中受害人家庭组成复杂,既有父母,也有子女,还有再婚妻子的存在,致使各方对赔偿款分割有多种主张,各方均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希望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受害人家属间因分歧分别来院诉讼,不但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受害人家属间对损害赔偿分割事宜这一矛盾公开化、不可调和化,各方之间均存在防备、猜忌心理。

  该案为交通事故案件,虽因分割问题各自至道交一体化中心申请处理,但其实质的基本法律关系仍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非赔偿款分割。在损害赔偿到位前,受害人家属所纠结、争论的赔偿款分割问题无疑空中楼阁。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结束,确定总的赔偿金额,赔偿款到位后,进而再由受害人家属商讨分割事宜。

  鉴于卢大某、马某、卢小某申请案件与施某申请案件实为同一交通事故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将当事人分别至道交一体化中心申请处理的两个案件一同办理,合并处理,并将医院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列入本案一并进行调解。案件承办人向受害人家属阐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赔偿款分割为两个独立法律关系,混为一谈,甚至将两个法律关系处理的先后顺序颠倒,不但事倍功半,也使得案件处理难度上升,并不利于定分止争,无益于各自利益的有效实现。在深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担心后,多次组织调解、协商,终于化解了当事人间的隔阂和猜疑,将两案中的诉请统一,获赔及分割事宜的先后顺序予以理顺。

  最终在道交一体化案件承办人不懈努力之下,各方当事人同涉案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涉案保险公司合计赔偿103万元,并在该理赔款中扣除相应抢救费29842.1元直接支付医院。与肇事司机顾某也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顾某在保险赔偿范围外补偿受害方家属7万元,以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为保障履行协议,避免再生纠纷,案件承办人还对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将不确定性降到最低,理赔款由保险公司汇入法院专户后,再由当事人协议分配。

  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额赔偿款,原本应该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亲情被金钱冲淡,相互间的信任降到了最低,各自为自身利益,分别向法院起诉。这一行为不仅伤害了家人间的感情,各自不同的诉请也使原本条理清晰的死亡交通事故理赔案件变得一波三折,并不会带来法律之外的收益。很多赔偿案件中存在多个权利人,当面对一份利益或责任的时候,众人拾柴方才火焰高,更应当团结一致以合力为自身争取合法的权益。情理法,法为最末,纠葛过后终还是会回归到情之中,切莫为了利益寒心了亲情,淡漠了人间冷暖。

  矛盾论原理中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区分。本次案件中受害人家属可以说将主次要矛盾的关系混为一谈了。面对一份合理合法的赔偿,如何获得赔偿才是当时的主要矛盾,赔偿款如何进行分配是后置的次要的矛盾。把后置的次要的矛盾当成主要的矛盾,便会导致矛盾的扩大和不可调和。法院及各执法部门在处理各种案件时善于发现案件中主要的法律关系,抓住当事人之间最主要的矛盾点在何处。抓住重点进行阐明、辨析,对案件的调解、判决均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案件当事人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导致多头诉讼,重复诉讼,即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也使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急剧上升,多方的协调致使案件处理时限成倍上升。

  道交一体化平台联合多方资源,打破窠臼,以案件为中心,灵活配置办案力量,达到便捷而高效的化解纠纷,处理案件。这即是对案件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佳践行。

  1.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新的计算标准和方式。对比之前将被抚养人生活费独立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并予以赔偿的方式,新模式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没有明显的变化,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金额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举例来说就是如果原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元,合计两元;新模式下则变化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这1元中的5角。

  2.权利主张主体:通常意义上的被侵权人,交通事故中自身的身心、财产等被侵害,就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肇事方进行赔偿。一般会出现的是财产所有权人,伤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事故中近亲属即第一顺序,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死亡交通事故中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员虽然也存在顺位关系,优先第一顺序的人,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再然后是第二顺序的人。同《继承法》上的继承顺位所列出的人员高度一致,但只能说是高度一致,交通事故中家人因交通事故过世,可以来法院起诉的人员却并不完全同继承法相同。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继承关系中是存在代位继承这一情形的,但在交通事故中权利主张人并不存在代位主张一说。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之后要介绍的一根问题,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金的性质,这一点我们等会再说。简要说一下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举例就是父母辈先于爷爷辈过世,在继承关系上,子女辈是可以参加爷爷辈遗产的继承的。在交通事故上,爷爷辈因交通事故过世,如果父母辈先于爷爷辈过世,这种情况下这一父母辈所生育的相应子女并不能成为交通事故权利主张的合格主体。

  3.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分配: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也会在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4.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死亡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赔偿,由何人赔偿。当肇事司机因为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就不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了。反之虽然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但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在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旧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该次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5.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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