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骥老家在农村,多年前到徐州市区打工。他每天起早贪黑地工作,就是希望在市区买一套房子,把在农村老家的孩子接到城里来上学,一家人能够团圆。
2010年9月的一天,王骥遇到了老熟人李佳。闲聊中王骥得知,李佳的前同事吴刚有套老房子面临拆迁,可以得到一套安置房。李佳与吴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吴刚将房屋的拆迁权益转让给李佳享有。但现在李佳不愿意要即将到手的安置房,愿意转让给王骥。
根据房屋拆迁政策,安置房的购买价格远低于市场同期房屋价格。王骥动了心,当场表示愿意购买安置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骥先支付给李佳9万元,等安置房上房后,王骥再支付剩余的费用。双方同时约定,在拆迁部门通知可以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时,无论安置房的面积大小、层次高低、朝向等,该房屋剩余所有费用均由王骥承担。
2011年9月,吴刚的老房子终于要拆迁了。当开发商通知吴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吴刚傻了眼。根据现在的拆迁政策,吴刚享受拆迁补贴共计7.9万元,吴刚仅需再支付7.8万余元就可以得到价值15万余元的安置房。
吴刚又急又恼,后悔当初心急将拆迁安置房权益转让给了李佳。原来,根据当初的拆迁政策,吴刚的老房子拆迁补偿款仅为3万元,如果不购买安置房,可以补偿5万元。李佳找到吴刚时,愿意支付吴刚6万元。吴刚当时急需在市区买房,考虑到李佳多支付1万元费用,便将房屋的拆迁权益转让给李佳。
可当新的拆迁政策正式下来后,各种补贴合计高达7.9万元,而这时李佳已经以自己的名义付清了房子的安置款,相关补贴被李佳享有。吴刚便向李佳索要相关补贴费用。
李佳对吴刚的提议表示不满,李佳认为,根据当初二人的买卖合同,自己支付的6万元包含老房子的所有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欠款。考虑到与吴刚的同事关系,李佳将补贴7000元转给了吴刚,剩余补贴不愿意再支付。随后,李佳以吴刚的名义办理好上房手续,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王骥使用。
2018年,安置房具备办理房证条件了。王骥看到邻居们相继拿到了房产证,便催促李佳协助办理。李佳只能再次联系吴刚。
吴刚表示,李佳要将房屋补贴还给自己才愿意协助过户。与吴刚协商无果后,李佳只能通知王骥自行想办法。王骥联系了房屋开发商,了解到开发商只认可与吴刚的合同关系,只愿意协助吴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让王骥更加郁闷的是,2018年6月,徐州市政府发文实施了限购政策,根据政策规定,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的,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未满2年或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虽然王骥在房内已经居住了快10年,但安置房刚具备办证条件,受限购政策影响,不能交易。
王骥无奈,只能一纸诉状将李佳诉至泉山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追加吴刚、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开发公司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吴刚名下,再由第三人吴刚过户至被告李佳名下,再由被告李佳过户至原告王骥名下。逐级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过户费用由各买受人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吴刚与开发公司、吴刚与李佳、李佳与王骥之间对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均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各连环买卖的出让人,应当依次协助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名下。李佳应当协助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至王骥名下;第三人吴刚应当协助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至被告李佳名下;第三人开发公司应当协助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至第三人吴刚名下。
2018年6月10日起,徐州市政府实施徐政办发(2018)89号文件,对于二手房的交易时间予以限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应违反行政机关正在施行的相关政策,故应当在符合政策条件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王骥在购房时就应当对房屋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其自愿购买且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愿意承担该房屋的所有费用(包括过户费),因此逐级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应当由王骥承担。至于吴刚所提出的李佳未返还公司支付给其的补贴费用问题,吴刚可另行向李佳主张权利。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吴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王骥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第三人吴刚名下;被告李佳、第三人吴刚于符合政策条件时协助原告王骥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被告李佳名下;被告李佳于符合政策条件时协助原告王骥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原告王骥名下;逐级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原告王骥负担。
◆法官提醒:购买房屋前擦亮双眼,合理审查房屋产权情况,查看是否为产权登记人,是否有抵押、查封,是否满足限购、限售等政策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