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团队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最早办理征地拆迁业务的团队之一,也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主力团队。马丽芬律师与杨在明律师早期为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拆迁案件团队,从2006年起从事征地拆迁类案件。2012年,杨在明律师与马丽芬律师共同设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多年以来,马律师一直致力于为被拆迁人维权,为被拆迁人争取合法利益。
这是由农村和城市的土地性质不同决定的,一个是集体所有,一个是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恰恰是为了保证公平才规定的一户一宅制,农民的宅基地本来是属于集体公共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给村民无偿使用的,不涉及任何土地部分的费用,所以为了公平分配,只能一户一宅,否则的话很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城市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城市居民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进而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的房屋买卖则属于私人财产买卖,不涉及公共属性的利益纠纷。也就是说城市的房子具备了商品的性质,根据地域的不同,一
首先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村委会不能随意截留征地补偿款 其次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物权法》第四
田某租了刘某300平厂房,并且该厂房由田某和刘某一起共同建造,田某交纳了10年的租金,在此注册了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在该公司成立以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并且按时交纳了相关税费。 四年后,厂房面临拆迁,刘某在没有通知田某的情况下与拆迁方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刘某以“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对象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不是承租人”为理由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那么该厂房的拆迁补偿田某到底有没有份? 律师解答: 可以肯定的说该厂房的拆迁补偿田某有份的。 其中部分厂房
【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信阳市浉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决定行政争议一案,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20)豫15行终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信阳市浉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次疫情爆发以来,以武汉地区为主的多个城市由于场地、医疗设备等物资不足,很多学校宿舍、体育馆、酒店等民用设施被征用。前几日,武汉某高校宿舍内的学生个人物品由于政府征用而被丢在校园内,校方为此也公开发布道歉信进行说明;大理更是出现了卫生健康局征用口罩的笑话。由此可见,相关单位没有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法治思维不足,法律程序不熟悉,导致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胡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频发。笔者拟简要对征用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让大家能够正确认识征用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1、征用的法律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首先村里没有权力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认定“违建”是需要行政机关的职权部门来认定的,而且还必须出具该部门盖章的书面文件才能认定为违建。 如果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觉得不合理,可以让专业的律师从旁协助提起法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庭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侯某诉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9月25日9:30,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2003年8月1日,原告作为北京苞蕾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与被告签订《厂房场地租赁合同》,后者经上级部门批准在本村建立西辛峰工业区,原告承租工业区内的七区8号厂房及土地,占地面积2430平方米,建筑面积432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2003年起至2023年止,并约定乙方在租赁的厂房场地内扩建的厂房归
【开庭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白琳律师代理的周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撤销裁决一案,将于2020年9月23日14:20,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开庭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毕文芳律师代理的闫某、刘某、刘某、宋某等九人诉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一案,将于2020年9月23日14:0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张伟律师代理的张某、张某、张某诉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将于2020年9月23日9:00,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长辛店法庭开庭审理!
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陈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诉讼一案,将于2020年9月22日15:00,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于某诉于某确认合同无效再审一案,将于2020年9月22日9:30,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这是由农村和城市的土地性质不同决定的,一个是集体所有,一个是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恰恰是为了保证公平才规定的一户一宅制,农民的宅基地本来是属于集体公共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给村民无偿使用的,不涉及任何土地部分的费用,所以为了公平分配,只能一户一宅,否则的话很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城市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城市居民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进而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的房屋买卖则属于私人财产买卖,不涉及公共属性的利益纠纷。也就是说城市的房子具备了商品的性质,根据地域的不同,一
首先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村委会不能随意截留征地补偿款 其次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物权法》第四
田某租了刘某300平厂房,并且该厂房由田某和刘某一起共同建造,田某交纳了10年的租金,在此注册了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人。在该公司成立以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并且按时交纳了相关税费。 四年后,厂房面临拆迁,刘某在没有通知田某的情况下与拆迁方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刘某以“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对象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不是承租人”为理由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那么该厂房的拆迁补偿田某到底有没有份? 律师解答: 可以肯定的说该厂房的拆迁补偿田某有份的。 其中部分厂房
本次疫情爆发以来,以武汉地区为主的多个城市由于场地、医疗设备等物资不足,很多学校宿舍、体育馆、酒店等民用设施被征用。前几日,武汉某高校宿舍内的学生个人物品由于政府征用而被丢在校园内,校方为此也公开发布道歉信进行说明;大理更是出现了卫生健康局征用口罩的笑话。由此可见,相关单位没有贯彻依法行政理念,法治思维不足,法律程序不熟悉,导致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胡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频发。笔者拟简要对征用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让大家能够正确认识征用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1、征用的法律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首先村里没有权力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认定“违建”是需要行政机关的职权部门来认定的,而且还必须出具该部门盖章的书面文件才能认定为违建。 如果被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觉得不合理,可以让专业的律师从旁协助提起法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有的被拆迁户可能不了解具体包括哪些补偿,就算拆迁协议里漏写一些补偿条例,被拆迁户也意识不到,那么房屋征收拆迁具体包括哪些拆迁补偿呢?以及拆迁补偿的价格又该如何评定? 我们看看国有土地及其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对于国有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价格应以周边市场房价为基准,按照市场房屋买卖交易规则进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于市场房价涨
【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信阳市浉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决定行政争议一案,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20)豫15行终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信阳市浉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拆除决定违法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作出顺政复字(20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撤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做出的第4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胜诉公告】由本所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强拆决定违法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作出顺政复字(20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撤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做出的第24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胜诉公告】由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作出顺政复字(2020)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撤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做出的第3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胜诉公告】由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一案,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审理,责令撤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对委托人做出的第2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得到征地通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还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在征地公告发出后,被征收人的抢种抢建行为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甚至有可能因违法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有的被征收人认为,只要自己拖延时间,对征收人员闭门不见、绕道而行,坚决拒绝签订征收协议,政府部门也拿自己没有办法。这样的想法也是不对的,拖延时间或许能让被征收人在前期占据上风,而若超出了征收方的“忍耐度”,可能更不利于被征收人。相反,适时主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