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案例:股东代表诉讼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一般意义上,股东代表之诉的对象是公司高管的侵权行为。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的股东有没有权利代表公司就合同诉讼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是否包含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然韩黎明于一审诉状中明确提出仅要求法院解决航盛公司与苏秦公司之间许可费及相应利息纠纷,故本案系合同之诉,与前述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追究其侵害公司利益之股东代表诉讼相较,两者在诉讼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其次,苏秦公司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其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均属于其独立从事生产等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范围。故苏秦公司与该合同相对方协商终止涉案《开发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达成和解之行为系其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自治经营行为。对于此类公司正常自治经营行为,韩黎明作为苏秦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治理、监管公司运营,而不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加以介入。再者,涉案《开发合同》系由航盛公司与苏秦公司双方自愿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涉案《开发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或终止也应基于设立该合同相对方的合意,作为股东的韩黎明并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其现依据股东代表诉讼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要求航盛公司向苏秦公司偿还债务并无相应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中,韩黎明不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涉案合同之诉。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民终112号,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72号,韩黎明与上海航盛实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原告的起诉是否超出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首先,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内部救济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特征是由实施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监事对公司履行赔偿义务而弥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侵权赔偿之诉。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就诉讼主体而言,原告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就起诉所依据的事实而言,原告则是基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情形,显然原告是以股东代表诉讼之名而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并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裁判要旨:鉴于涉案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仲裁事项,丁建军就该借款合同代深圳中采公司对国采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起诉不能排除国采公司的程序利益。因此,丁建军虽非涉案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仍应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裁判要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实际上是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其诉权缘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凡公司在直接诉讼中可以提起的诉求、可以行使的诉权,代位诉讼的股东一般皆得行使。基于此,股东派生诉讼的案由也应根据原告所主张的具体案件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灵活确定,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纠纷。

  三、公司与他人有书面仲裁协议,股东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对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十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公司在涉案纠纷中应承担侵权或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对股东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解释应作宽泛的理解,“他人“的范围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人、清算人及其成员和公司的债务人等;在侵犯公司权益的种类,既应包含侵权之诉,也应包含合同之诉。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香港艺传国际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全天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15号]

  综上,作者认为股东代表之诉中,多数法院均赞同“他人”包括公司外部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诉由也包括合同违约之诉。但最新最高法判决旗帜鲜明的认为股东代表之诉不包括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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