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约定将属于双方份额的房屋产权均赠与儿子,然而房屋拆迁后爷爷却不同意分割拆迁款。近日,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周凡(化名)自判决生效后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2万元。
2014年,周凡的父亲周涛(化名)与母亲许丽(化名)在法院诉讼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将之前居住的农村自建房中属于他们的产权份额均赠与儿子周凡所有。该房屋翻建于2002年,当时建房报告中申请人为周凡的爷爷周平(化名),家庭成员有周平、蔡芳(系周凡奶奶)、周涛、许丽和周凡(未成年)。后周凡父母离婚,不久后奶奶也去世了,只剩爷爷周平和父亲周涛居住在内,而周凡则随母亲共同生活。
2019年3月,因城市规划需要,该房屋被征收,经评估计算后确定补偿价款为102万余元。同年4月,周平通过征收办选择了公寓楼期房的安置方式,并于当天在安置办办理了拆迁补偿结算相关手续,减去支付的安置房预付款42万元,另还可获得60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款。
听到老房子被拆迁了,周凡想起父母当年离婚时的约定,遂找到父亲和爷爷要求分拆迁款。老爷子对此表示毫不知情,称房子是其一人所有,拆迁款不能分。无奈之下,周凡只得将亲人诉诸公堂,要求判令其享有房屋拆迁款总额的50%。
庭审中,提及拆迁款的事,年近八旬的周平气愤地说到:“房子是我建的,应该属我所有。这次拆迁不是拆散家庭,也不是分家,我们是祖孙三代。我不同意对该房屋的拆迁款进行分割,一分钱都不好动,我也不能一辈子租人家车棚住啊!”父亲周涛则当庭表示不管自己过得如何,房子的份额依然愿意无条件赠送给儿子。经承办法官协调,爷爷周平同意给付孙子拆迁补偿款中的20万元,孙子周凡表示不同意爷爷的调解方案,但考虑到爷爷和父亲目前的经济情况,主动变更诉讼请求,仅主张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款中的32万元,余款自愿放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于2002年翻建时,建房报告载明共有人为有周平、蔡芳、周涛、许丽,未约定共有份额,可视为等额按份共有。周涛与许丽于2014年在本院协议离婚时,均自愿将案涉房屋所享有份额赠与婚生子周凡,故原告周凡因赠与关系享有案涉房屋50%的共有份额。现周凡自愿只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中的32万元,余款自愿放弃,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所要求款项亦低于其可得款项,故予以支持。
“其实我是害怕拆迁把家拆散了,既然他俩(周涛与许丽)商量好了,那我也不会反对的,毕竟都是一家人嘛!”周平在听过法官对判决结果的释法明理后说道。
法官提醒,近几年随着海安经济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工作进一步深入,分家析产、继承、确权等纠纷激增。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在处理财产利益问题时不仅要守法守约,更要顾及骨肉亲情。 (吴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