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动拆迁口径,拆迁多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一人代表户内全体人员对拆迁事宜签字确认,这就容易导致被拆迁安置对象不明。
被继承人去世且没有遗嘱的,子女间在分割遗产时常因兄弟姐妹间照顾老人多寡而对遗产分割的份额产生争议。
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的房屋常为家庭共有财产,产权人除夫妻外,多有子女或者老人。而离婚案件中法院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因涉及案外人,离婚案件中法院难以处理。故夫妻离婚后,常以分家析产为由另行提起诉讼。
❶ 拆迁安置对象难确定。原告、被告均对动迁安置房屋主张权利,动迁部门到庭后仅表示拆迁以“户”为单位。可是户不能成为权利主体,只有户内人员才可成为权利主体。“户”的标准解释不清就如同合同签订主体不清,使法院认定拆迁安置对象困难。
❷ 拆迁利益难分配。拆迁主体不完全等同于安置主体,且拆迁安置补偿款名目众多,拆迁时款项名目和权利人并没有一一对应,当事人陈述不一,法院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分割存在一定难度。
❸ 分户标准难把握。动迁时存在农村房屋建房批复上的成员和动迁办签订两份动迁安置协议,且两份协议对应的安置房屋套数相差较大的情形。是否认定分户安置对法院来讲较为困难。
❶ 申请建房批复缺失,房屋建造合法性和权利人难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没有建房批复只有宅基地登记表的情形。法院能否以系争房屋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为由进而确认系争房屋的合法性尚无明确标准。此外,因宅基地登记表上没有具体立基人员名单,法院对系争房屋权利人的认定也存在困难。
❷ 宅基地登记表与建房批复人员不一致,房屋权利人难确定。建房申请批复上的权利人一般是明确的,但宅基地登记表上的人员名单不明确。当两者人数不对应时,法院无法看出立基人口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对应姓名,房屋权利人难以确定。
❸ 一体违章房屋的处理办法未予明确。鉴于数十年前农村建房管理相对松散,自建房建好后不需要验收登记,当事人后因分家析产诉至法院,法院难以区分合法和违法建筑部分。对此法院应以房屋不合批复为由驳回起诉,还是注明只处理符合批复部分未有明确标准。
❹ 一人存在于多张建房批复上如何处理尚未统一。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一人(多为老人)同时出现在多张建房批复且房子均实际建造的情形。对于存在多张批复情形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老人的权利该计算在何处房屋中,法院内部暂未形成统一口径。
❶ 多重考量确定动迁安置对象。动迁安置对象的确定应结合建房审批资料、被动迁房屋的权属、动迁补偿协议、家庭成员情况、动迁机关的认定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❷ 参考动迁部门意见,做好调查工作。动迁安置政策性较强,当事人动迁利益的取得和动迁口径紧密相关。审理中,法院要及时向镇规保办、动迁办等负责动迁工作的部门仔细核实、认真了解。
❸ 确定宅基地补偿款分割以户籍为标准。当一户中出现人口减少、有户籍迁出的,迁出方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就不应再享有使用权,故而不应再享有宅基地补偿款。
❹ 动迁安置应以建房批复为依据考虑整体利益后再处理。对于审理中遇到的签订两份动迁协议各方争执不下的,法院应首先向动迁安置部门调查核实动迁时的情形,确定当初的动迁口径或动迁标准。在当事人就是否分户安置问题上产生分歧又无法对合同意思自治充分举证时,法院以整户利益为单位进行分割更为合理。
❶ 征询房屋土地主管部门意见,探究宅基地房屋合法性。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建造需经过多部门审批,对于批复难以找寻的情形,法院需充分行使调查权。
❷ 以建房批复为依据进屋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建造应当以合法的建房批复为前提。对于宅基地登记表和建房批复不一致的情形,除相关职能部门对变更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予以确认的,法院仍应以建房批复为准析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