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租住的被告史某院落搭建房屋三间,因面临拆迁,双方对上述房屋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史某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有房产一处,并于2008年将该房产及院落租给李某使用。李某在租住期间在院落内搭建房屋三间。2010年上半年双方租赁合同到期。2010年下半年涉案房屋面临拆迁,李某遂主张其搭建的三间房屋应归其所有,而史某认为上述房屋在其院内,并且未足额收取原告的租金,故上述房屋不应归李某所有。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讼争的房屋系原告建设,被告对此事实也无异议,上述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但原告搭建的该房屋未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原告对违章建筑申请确权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