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通过追加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强制扣划等手段,成功执结了一起长达七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13年7月,老陈驾驶无牌三轮车搭载杨华在石峰区建设北路行驶过程中后轮脱落,导致杨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峰大队认定,老陈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0000元,老陈支付了9000元。
2013年10月,杨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陈支付杨华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款共计31000元(不含老杨已经支付的9000元)。老陈未按判决书履行,杨华于2013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经查控未发现老陈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仍定期对老陈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2020年10月,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老陈已于2020年8月去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00000元已于2020年9月被其子小陈领取。执行法官依法追加了小陈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领取老陈养老保险资金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收到法院追加文书后,小陈仍然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向杨华支付赔偿款。
2020年11月13日,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存款31000元进行了强制扣划并支付给杨华。至此,一起长达七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