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华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华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同意与原告李某华离婚,但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农场自建房一套,后经庭审查明,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与土地证,人民法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经法官耐心解答,双方同意先解除婚姻关系,该房屋暂由被告李某居住使用,待取得产权证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宅基地是针对农村居民特有一项土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集体免费分配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集体成员使用。而且我国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申请是以户为单位。也正是基于宅基地的这一性质,所以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不可以随意买卖。问题就出来了,那些财产只有自建房的一家人,在离婚时怎么处理财产这一部分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共同财产难认定。家庭财产要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记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应注意区分情况,在涉及分割房屋财产时,应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齐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