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股权的法律规定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主要包括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其中《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担保法解释》均对股权质押做了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没有法律障碍。司法冻结具体是限制了该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收取股息或者红利)以及处分股权,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股权冻结防止股权收益的流失。但是冻结本身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该股东有权行使除收取股息或红利、处分股权之外的权利。

  为确保这些投资的安全与增值,社保基金将会打造专业投资团队,加强对投资的监管,从而倒逼社保基金持股的企业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改善公司经营绩效。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股权质押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

  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适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上的规定?主要包括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其中《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担保法解释》均对股权质押做了相关规定。具体的股权质押规定还要咨询专业律师。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页。)、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4页。),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注: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页。)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注: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项。)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页。)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3页。),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注: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13页。)。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你好股权的离婚分割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文就是关于离婚股权分割的介绍和离婚时怎么分割股权的解答,若您对相关问题还有疑惑,建议您向专业的婚姻律师进行咨询,毕竟他们是专业人士,想必他们能够帮助您完美地解决这些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果分割财产时,出现了个人独资企业,那么会根据其资金来源情况加以界定。以一方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财产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股权被冻结的法律后果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股权处分,即转让或设定质押权上,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

  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涉案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能够现场办理完毕的,应当现场办理;现场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股东的股权会被冻结的情况下是用存在的股权进行做抵押;再者就是企业在进行申请破产的时候;也有就在股权发生了很大争议的时候,这些时间都是可以做股权的冻结,从而保障到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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