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强拆,市民委托律师起诉征收方但没有直接证据,征收方否认强拆,辩称房屋不好,不知道如何坍塌,市民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吗,法院又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山东的张先生在某市有一套房屋,2018年3月30日,因某建设项目,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同时收回被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张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经双方协商,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2018年9月6日,征收方就上述房屋对张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1月12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维权。2019年1月31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及律师发现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于是张先生于2019年7月2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强拆前后的视频照片、邻居拍得视频证明、报警电话录音及征收相关的文件作为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否认其拆除涉案房屋,称据了解涉案房屋由于修建时间较早,房屋质量并不是很好,为了工程进度,其已经拆除了涉案房屋相邻的已经签约的房屋,至于涉案房屋如何坍塌,其并不知情。张先生应当举证证明是征收方拆除了涉案的房屋,因此,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火车站广场建设项目的征迁工作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征收方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系由征收方组织实施,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涉案房屋于2019年1月12日被强制拆除,此时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尚未超过起诉期限,征收方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超越职权,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在征收拆迁中,即使被征收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征收方强拆房屋,也可以适用推定规则由征收方承担责任。
“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中,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征收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应保留好,遇到强拆,注意拍照录像,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及时咨询律师,少走弯路。”王有银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