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赠与房屋那些事

  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赠与有效。而且,一旦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就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有时一方在赠与财产变更前想撤销赠与,那么,这种赠与是否需要对方的同意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这个房子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那么,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前取消赠与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其撤销赠与。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其中,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况包括:离婚财产分割;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 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房产并不是免税,是收取契税免征营业税。

  找法网网友提问:我和丈夫是老夫少妻。丈夫在和我结婚之前有过一段长达十年的婚史,他和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经15岁了。因为女儿的抚养权归丈夫所有,所以我一结婚就当了“后妈”,压力很大。丈夫为了安抚我,在结婚之后承诺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赠与给我,他名下的另外一套房产将来留给女儿。这两套房产都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对这样的安排我很满意,欣然接受。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丈夫答应赠与给我的房产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最近因为丈夫有出轨行为,我们正在闹离婚,请问丈夫之前承诺赠与给我的房产,算数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您丈夫赠与您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的主体是您的丈夫。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现在的妻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述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您丈夫和您之间的赠与合同,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到您名下之前,您的丈夫有任意的撤销权,可以没有原因的反悔。如果您的丈夫遵守承诺,帮您办理了过户手续,无疑您将是房子的合法权利人,但如果您的丈夫反悔了,那么这套房子仍旧是他的个人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赠与应当过户。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 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这类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赠与,属于一种诺成性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 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离婚时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按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在处理离婚中的财产问题时,在《合同法》与《婚姻法》等法律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至于房屋过户问题,离婚时 同意赠与房屋但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离婚后,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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