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观城区面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临湘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征收范围:临湘市金阳路以北,府前路东西两侧。征拆房屋90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否则,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按照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湘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 及《《临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临政发〔2016〕10号)及(临征拆【2016】1、2、3号)等相关规定, 特制订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如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后,住房确实困难的,且在城区他处又无房的,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列入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支持其租房居住;或经本人申请、项目部审核,报市征拆办及棚改办审批,可优先购买安置房,具体价格根据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由物价部门综合核定,房源与具体价格另行公布。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其他方式依法选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评估机构根据实地勘察出具评估结果。
(四)对权属未登记的建筑,由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征拆办、云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必须完成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事宜,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1、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要求,实行以货币化补偿(安置)为主;辅之优价选购安置房。
2、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他处又无住房的被征收人,按50㎡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其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补助和奖励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
3、有权属证明的被征收人按上述补偿标准补偿,无法提供相关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扣除200元/㎡用于补交产权权属的税费后,按本方案补偿标准执行。
2、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依法定程序择定的征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线等附属设施按现行安装价补偿。(参照岳阳市《201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评估指导价》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80㎡以下(含80㎡)的,按2000元/户·次计算;80.01㎡~144㎡(含144㎡)的,按2500元/户·次计算;144.01㎡~200㎡(含200㎡)的,按3000元/户·次计算;200.01㎡~500㎡(含500㎡)的,按6000元/户·次计算;500.01㎡以上按8000元/户·次计算。
(2)被征收房屋为营业门面的,按营业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元/㎡·次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次计算。
(3)生产、经营性用房中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4、临时安置补助(仅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一律按800元+4元/㎡×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标准,计算6个月,非住宅房屋给予了临时安置补助的,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法定程序择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货币补偿方式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房屋主体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15%奖励。
(2)上浮奖励(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奖励。
(3)寻找房源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10000元/户,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
(4)按期签约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
(5)按期搬迁奖(仅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奖励。
(6)带头签约奖(仅对在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三日内签约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且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票选、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3、召开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会,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9号);
十三、该项目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征收。
十四、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征收,所有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和奖励情况在征收现场公布,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均有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