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托“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大力推进“云诉讼”“云审判”,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为进一步规范电子诉讼行为,近期,龙华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出台《关于使用“深圳移动微法院”进行电子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着力打造系统性、规范性、常态性的线上诉讼服务机制。
《规定》明确了电子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民商事案件均可在移动微法院在线完成所有诉讼活动。对于立案、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活动,办案人员、当事人均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全程在线完成或部分在线完成。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的电子诉讼活动与传统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线上提交的电子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无需再以纸质方式提交。
为了让更多当事人了解移动微法院平台的操作规程和诉讼规则,《规定》建立从立案至判决全流程引导认证和告知制度,法院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在移动微法院上完成注册认证,并及时向当事人发送移动微法院使用指南和申请在线庭审告知书。《规定》确定原告、有代理律师的被告原则上通过移动微法院送达所有文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使用的除外。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程序性文书,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规定》列举了可在移动微法院上开庭审理的案件正反清单,在规定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线庭审等不宜适用情形的同时,细化了除此之外原则上应使用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类型: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被告均为公告送达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在线庭审的案件,以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且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证据出示是进行在线庭审的难点,《规定》列举了线上出示证据的几种方式,同时以“对方当事人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为兜底条款,确立了线上庭审可通过庭前、庭中、庭后,庭上、庭下等多种方式出示证据,只要达到质证认证效果、法官对证据形成内心确认即可。
《规定》明确以下三类案件,办案人员应优先引导当事人在移动微法院上进行各项诉讼活动:疫情防控、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前往法院提交材料、开庭等诉讼活动存在不便或安全隐患的;解决场地因审判法庭不足、办案场所装修维护等原因,无法及时进行立案、排期开庭等诉讼活动的;需前往异地看守所、监狱、银行等单位调取证据、开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