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五)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就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一目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