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对于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农民住宅部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征地拆迁,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承包地的征收,另一方面是对农民宅基地房屋的征收,宅基地房屋事关农民的住有所居,因此法律对于征收农民宅基地房屋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农民住宅,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基础上,达到“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标准,并且补偿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安置房之外,还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重新选择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另外,对于农民因搬迁、临时安置产生的费用,拆迁部门也应当依法补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