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规定,拟定的《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请示》,龙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龙政函〔2020〕43号)批准,现将批准的方案(见附件)进行公告:

  对《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龙政函〔2020〕43号)批准的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龙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列入2020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东至苍松南路,南至华楼街,西至新华街,北至贤良路(详见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红线图)。

  该项目附征收生效条件,截止2021年1月5日,该区块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被补偿人补偿协议签约率累计达到95%(含95%),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该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1.在2020年12月26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户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2020年12月26日24时后签订协议的按日减少提前签约奖励。

  2.在2020年12月26日24时前签订协议的,按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协议签约奖;2020年12月26日24时后签订协议的按日减少协议签约奖励。

  在2021年1月24日24时前腾空的,按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额享受腾空奖励;2021年1月24日24时后腾空的按日减少腾空奖励。

  征地房屋补偿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地房屋属于共有产权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一)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补偿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计算。

  (二)被征地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三)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布。

  (一)被征地房屋的价值,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补偿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被征地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地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地房屋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被补偿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三)被补偿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产权调换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个人产权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补偿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不予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被征地房屋的补偿包括:

  (1)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为准,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的30%补偿;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10%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2)房屋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参照《关于公布2020年度龙泉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建设〔2020〕70号)文件,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无参照补偿标准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市场价评估确定。

  2.搬迁费:给予每户3000元搬迁费,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购房补助:被补偿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购房补助;

  5.协议签约奖:被补偿人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减少2000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30元;

  6.腾空搬迁奖:被补偿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根据被征地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腾空的按10天计,每推迟一天每平方米减少60元;

  7.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人,在征收决定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再给予合法建筑的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的10%奖励;

  8.集体土地上征收住宅用房和经认定后按房屋评估价给予折价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给予被补偿人补偿的同时应扣除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部分土地征收区片综合价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23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是指由补偿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地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房屋按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总价。

  (1)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为准,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一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的30%补偿;被征地房屋层数为二层的,按规定补偿后,再给予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10%补偿;如住宅楼层不完整的,以纵向切割法计算不同层数的建筑面积;

  (2)被补偿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被征地房屋评估价值补偿按人均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

  2.计算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以征地公告发布时被补偿人家庭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被补偿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被补偿人的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且无独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经其本人申请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方可计入。

  (1)征地公告时与被征地村村民结婚三年以上具有农业户口,且在原籍未享受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农村村民拆迁安置相关政策的配偶;

  (2)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安居房、限价房和解困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

  (4)原户籍在被征地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可转业安置士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计算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按征地公告发布时符合以上规定的人数计算,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征地留地建房(含已批未建)或已享受过征地房屋补偿迁建安置的人数除外。

  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人数的认定,由被补偿人申请,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人数的认定证明。

  清风路周转房6套,面积为30—60平方米。周转用房供房屋被补偿人临时安置使用,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周转用房的面积差互结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被补偿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逾期未腾退的,被补偿人向征收部门支付最新标准的二倍的临时安置费。

  在现房分配时,被补偿人选择同一面积户型房源不够的,抽签确定。按规定未抽取相应现房安置的被补偿人,可以选择户型现房,也可以选择回迁期房或改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回迁期房为多层、高层建筑,其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约78平方米、约90平方米、约110平方米、约125平方米四种户型(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以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可以选择扩大27平方米的安置房,再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用房面积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的安置用房,但安置用房总面积不得超出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45平方米之和,如被补偿人自愿放弃选择多套安置用房,超出的合法建筑面积价值按货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5%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5%×安置房评估单价);安置用房每单元设置二部电梯的,按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的7%进行补助(补助价值算式:安置用房建筑面积×7%×安置房评估单价)。

  选择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回迁期房仅为新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地区块房屋腾空期限满后24个月内;选择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回迁期房有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地区块房屋腾空期限满后36个月内;

  (2)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补偿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补偿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3)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补偿人自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被补偿人临时安置费;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二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按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5)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小于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被补偿人按安置期房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和二次搬迁费;

  (6)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期房面积大于被征地房屋合法建筑在单套27平方米(含27平方米)、多套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超出部分按交房时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1990年4月1日以后将临街(路)底层住宅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简称为“住改非”。

  1.被补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地房屋,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与正常生产经营相关的纳税凭证;

  3.现状尚在正常经营,但存在相关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的和2019年5月15日前已连续经营满两年(含两年),后因龙泉市人民政府〔2019〕第16号公告征收终止造成无经营现状的,由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2.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30%补偿;相关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的,经龙泉市江滨北岸凤起路区块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再给予按照经营性用房评估价值的25%补偿;

  3.对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价值的5%计算,给予被补偿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的(不含因龙泉市人民政府〔2019〕第16号公告征收终止造成的停产停业),不予补偿。

  (一)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并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与被补偿人办理货币补偿金的结算手续,支付补偿款。本项目全部房屋腾空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

  1.被补偿房屋补偿总金额小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

  2.被补偿房屋补偿总金额大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且超过24个月(高层3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之和的,可领取差额补偿款;被补偿房屋补偿总金额大于安置期房基准价值(安置期房面积×期房基准价)但差额小于24个月(高层3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之和的,可一次性领取24个月(高层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20000元协议签约奖和二次搬迁费。

  领取以上款项后,被补偿房屋剩余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并结算,多退少补。

  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双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履行。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补偿人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补偿方案,提供给被补偿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房屋的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答复期限内,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答复期限届满,被补偿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由补偿人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实施补偿。

  被补偿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责令被补偿人限期交出土地。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并出具行政决定书。

  被补偿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补偿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征地房屋补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补偿人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征收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并拆除。拆除前补偿人应当对被补偿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补偿人对被补偿人实行货币安置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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