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峙垅湖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因峙垅湖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征收峙垅湖区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峙垅湖公园是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西小城镇综合整治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的城市绿心。区块的更新改造对峙垅湖沿岸生态环境的保护、周边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金西三镇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下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房屋属于住宅的,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①期房,位于白汤下边峙垅小筑,住宅房屋约48套,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房屋交付时间自被征收人腾空搬迁之月起24个月。
(3)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按一户一套的原则挑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选择户型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挑选,如有需要可允许再上靠一档挑选。被征收人可以挑选的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第一套先挑选最大户型120平方米,剩余面积可就近上靠挑选第二套房屋,如有需要第二套房屋可允许再上靠一档挑选,以此类推。
(1)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计算搬家费。
(3)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电“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电费的:1999年6月30日前安装的,每户补偿700元;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9日安装的,每户补偿620元;2000年6月10日后安装的,每户补偿240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2)商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2)商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补偿。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造审批、建房时间等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当将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产权人、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五)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3.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面积(改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图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营业面积);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1.被征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土地收益金应当按房屋征收评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土地收益金在征收补偿款中扣减。
1.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土地市场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4.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房屋,应当全额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房改房(集资房)征收时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参照市区房改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用地价格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在标准面积以内(含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出让评估价的10%收取;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划拨和出让住宅用地评估价的差价全额收取;
5.1988年12月29日之前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的,按照市区同类用房正常补办出让手续时的价格标准及房改用房补交政策收取土地收益金。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款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五)征收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征收部门缴纳购买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按第(一)、(二)款规定办理。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市规划区内有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规定支付差价。
3.被征收人无法另行提供承租房屋的,应当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征收人已按上述方式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被征收人凭本区块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5年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办理入学手续。
(一)过渡方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