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因为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地方政府与拆迁户经常会产生一些矛盾,这边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于民,甚至是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则不给补偿,而房屋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拆迁户自然不肯轻易妥协。今天这则判例,县政府深夜强拆,甚至将拆迁户打伤入院,事后又利用拆迁户的经济窘境趁人之危逼迫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得以在省高院得到了公正的审判。
原告陈某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花园新村4巷1号有房产(国防路边),该房屋占地面积一亩多,总建筑面积480平方米左右,其中包含近80平方米的商铺、两个厂(洗车厂和羊毛衫厂)。陈某作为绘画(国画)和收藏爱好者,亦系中国盆景协会会员,经过多年积攒,家中存放有大量的文物、古玩、字画、盆景、奇石等,价值不菲。2014年9月2日,被告五河县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县政府多次威胁如果不搬走就强拆,陈某未理会。
2015年5月7日深夜,被告突然出动数百人闯入原告家中,将原告陈某等人打伤昏迷致其住院,将原告的房屋强拆,屋内所有的财物全部被毁损、遗失,陈某遭到了重大采茶你损失。在强拆发生后第4个月,2015年9月11日陈某因强拆造成经济陷入重大困难,迫于无奈就部分被拆房屋与五河县政府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
此后陈某多次找到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县政府因为人事变动,拖延推诿,导致陈某的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某无奈,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虽然强拆违法,但鉴于陈某在强拆后已经就部分被强拆的房屋,和县政府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遂判决县政府对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第一,县政府没有强拆的权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可见,在征地拆迁期间,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任何行政机构均无权强拆,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因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强拆。
第二,深夜强拆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是包括周六周日的。本案中县政府选择在深夜对刘某房屋进行强拆,其不仅因为自己的强拆行为违法,其选择在深夜进行强拆,更是错上加错的行为。
第三,强拆期间打人、毁损屋内财物违法。目前我国的任何一条法律,都没有允许行政机关动手打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刑讯逼供和体罚,本案中县政府在没有法定强拆权的情况下,深夜强闯民宅、打伤百姓、强拆房屋、损坏财物、破坏古玩,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人员本身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四,乘人之危、逼迫拆迁户签补偿协议违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强拆之后,陈某已经因为强拆而陷入了经济窘境,显然该补偿协议是县政府趁人之危、胁迫陈某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县政府逼迫陈某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违法。
这种强拆之后才签订的补偿协议,本身便具有乘人之危、逼迫、胁迫的性质,显然是违法的,根本不能以此证明强拆的合法性,涉案房屋被拆之后,房屋征收部门虽就部分涉案房屋与陈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这只是一种事后补救,并不能因此改变此前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一审法院以强拆之后签订了补偿协议为由,认为县政府强拆部分房屋合法,这显然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先补偿后搬迁,只有这样才是合法的,在违法强拆、打伤拆迁户之后才签订补偿协议,这显然是一种胁迫的行为,省高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依法承担责任,这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