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显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3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3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05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05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赔偿王显琼损失129284.79元;三、驳回王显琼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受理费2109.80元,由王显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4元,由王显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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