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的郭某、郑某与人合伙开发工程,但却担心无法保证投资安全,于是通过采取捏造债务手续,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标的额为496万元民事调解书,以保证投入的工程款和非法利润。近日,乐陵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法院裁定再审,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这是德州检察机关深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自2019年7月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8件,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单独或双方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参与诉讼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德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万国介绍说,“虚假诉讼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构成犯罪的,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对审判人员参与其中,搞司法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据了解,按照高检院、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针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领域虚假诉讼多发现象,德州检察机关自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在全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发现、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督促审判机关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督促审判机关规范审判程序,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相同或者类似的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管理制度漏洞等共性问题,提升监督质效,从而增强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的认识,建立有效防范、发现、纠正民商事审判深层次违法问题的长效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办案中,我们重点审查十大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介绍。这十大领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存在法律或者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正在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物抵债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套路贷”刑事案件等。”
特别是对以简易程序结案、调解结案的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存在庭审虚化无对抗性、调解双方当事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存在反常现象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排查。
据了解,张福是张波雇佣的某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后因项目出现安全事故,张波让其亲密关系人刘某给张福转款80万元代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张福收到款项后及时将该款转给了事故方家属。但事后,刘某却以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为由对张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福偿还80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张福败诉。
张福认为,张波与刘某互相串通,虚构民事纠纷,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以刘某、张波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无奈的张福找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遂向公安机关发出《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侦查。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相互串通的产物,案件类型以财产纠纷类居多,且主要发生于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从而导致虚假诉讼监督产生三大难点:对虚假诉讼的定性难度大、对虚假诉讼的启动难度大、对虚假诉讼的调查难度大。”李书坤说。
针对这种情况,德州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内外部协作,民事检察部门与本院扫黑办、当地法院、公安机关、监察委等单位加强联系,定期通报、预警研判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相互调阅侦查、检察、审判卷宗,案件快速受理等机制,市县两级院牵头会签了7个查处和打击虚假诉讼协作意见,着力解决在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程序对接、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分歧,促使各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合力,省检察院予以肯定推广。
据介绍,虚假诉讼多是以伪造事实为手段,以损害他人合法财产利益为结果,贯穿诉讼及执行的全过程,德州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注重在职权范围内,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犯罪线索移送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大打击虚假诉讼力度,力争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有关单位不回复、不整改、不落实的,通过跟进监督程序,加大办案力度,充分运用通报上级机关、通报监察机关、报告党委、报告等方式,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特别是将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及的“套路贷”、民间借贷、合同等重点刑事案件为突破口,排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市检察院在指导陵城、平原两地检察院办理周某杰涉黑恶犯罪案件中,深挖细查,主动监督纠正虚假诉讼行为,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件,法院全部采纳监督意见。
同时,在打击虚假诉讼时注重提前预防,2020年4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虚假诉讼专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309、“两微一端”、电视、报刊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虚假诉讼危害及检察机关监督的典型案例,普及虚假诉讼知识、宣传民事检察职能,努力从根源上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
“虚假诉讼存在着隐蔽性强、办理难度大、办案力量不足等特点,因此我们改变单兵作战的传统模式,注重发挥整体优势,采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李书坤说。
据了解,德州市检察院组建了虚假诉讼监督一体化办案团队,由每个基层院至少选调一名办案能力强的干警组成,办案团队由市院统一指挥调度,分4组分包全市12个基层院,从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发现、审查、立案、办理全程把关、全力指导,并积极参与、督办全市虚假诉讼监督重点、疑难、复杂的案件。
办案工作中,各基层院将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市院汇报,市院专门组织对线索进行集中讨论,分析研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以及如何开展调查核实,努力将法律监督职责做深做细做实。
为进一步提升干警的办案能力,他们专门组织业务骨干外出学习虚假诉讼案件监督经验,并进行全员培训,引导干警学习相关司法解释和高检院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切实提高了干警发现线索和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能力。
平原县检察院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某小额信贷公司员工张某与常州市旭升公司的经济纠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
“该案涉及建筑材料买卖且标的额达300余万元,根据司法实践,这类案件交易数额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庭审过程对抗激烈,但是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均予自认,无实质抗辩,从立案到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到15天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原告张某是小额信贷公司职员,自身涉嫌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本人并无从事建筑材料生意的经历。”承办检察官介绍说,经综合审查后,检察官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
在市院办案团队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依法调取了张某与旭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卷宗,并对主审法官进行询问。后经调查发现,张某与旭升公司不存在建筑材料的买卖交易,该案的买卖合同、欠条均系双方伪造,其买卖关系是双方恶意串通,凭空捏造的。
2019年11月25日,平原县检察院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4月16日,该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就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进一步阐述监督意见,并支持法院撤销原调解书、驳回被告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惩戒的意见。
法院经再审,采纳检察建议,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对原告罚款3万元、对被告罚款1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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