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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田东9月28日讯(通讯员 韦益万)李某与梁某合伙承包育苗场,协议没有约定各自的投资款。李某退伙后,梁某书面承诺退还李某投资款并独自承担合伙债务,但未能履行约定,被李某起诉到法院。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梁某按承诺给付李某投资款2.4万元。
2014年4月,李某、梁某合伙承包一个育苗场,双方签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分工,但没有注明各自的出资比例。5个月后,李某因故提出退伙。同年9月30日,双方核算后,确认育苗场欠债3.5万元。梁某出具声明,明确育苗场由他一人承包经营,育苗场的债务由他归还,与李某无关。梁某在声明上签名并加按手印。同日,梁某写了一张欠条给李某,载明欠李某2.4万元,承诺在2015年3月5日前归还李某。梁某在欠条上签名按手印。
事后,梁某没有按约归还欠款。李某多次追讨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支付其2.4万元,并补偿其按比例承担的债务1.75万元。
梁某出具欠条,承诺退还李某2.4万元投资款,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故应认定合法有效,梁某应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李某要求梁某退还2.4万元投资款,于法有据。梁某、李某合伙经营育苗场期间欠下的3.5万元债务,依据法律的规定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由于梁某出具声明承诺由他一人偿还,与李某无关,因此,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育苗场的3.5万元债务由梁某负责清偿。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按出资比例承担了该债务的份额,故其要求梁某补偿其份额款1.7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