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张某与某公司总经理李某系亲戚关系。几年前,该公司因扩展业务需要,提出吸收新股东扩大公司股本,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向该公司投资23万元,该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之后,张某按约定支付投资款23万元。但该公司却既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又拒绝张某参与经营管理。为此,张某要求该公司退还投资款但遭拒绝,张某遂委托笔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立案后,法院先后五次开庭进行审理,双方都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原告提出:根据双方达成的向公司参股投资的口头协议,先后分三次交付股东投资款23万元,已完全履行了作为股东的投资义务,公司及大股东不予承认是违约并应当退款。被告辩称:原告不是股东投资而是项目投资,而项目投资早已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巨额亏损,因此不能退款。
庭审时,笔者指出:本案是一起股东投资纠纷:1、被告在三张投资款收据上亲笔书写原告身份为公司“三分之一股东”;2、被告员工作为证人当庭作证及书面证词均证明原告投资系股东投资性质;3、原告作为股东投资到公司,而公司收款后具体投到哪一个项目是公司经营决策的经营行为,二者不能划等号,被告辩称原告股东投资等于项目投资的论点混淆了股东投资与项目投资的概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既然因被告的原因而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股东,那么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全部投资款应当是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