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因个人投资经营酒吧装饰装修需要,与A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经验收后实际交付明某经营、使用。但明某却迟迟不付合同余款45,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付款协议。在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后,法官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前,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的法律后果。被告主动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应付款交付至法院,法院及时通知原告领取。该案顺利了结。
因操作失误,江某误将50,000元转账给素不相识的李某,江某发现转账对象错误后,一直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求其归还不当得利50,000元,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本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与李某不相识、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因转账过程中账号输入错误,误将50,000元转入李某账户,李某未返还上述款项,对此事实李某也予以确认。据此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江某不当得利款50,000元。
该案判决后尚未生效,法官通过李某与其亲属联系,向其讲解了该案的法律规定,不义之财不可取,要求李某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后来,李某放弃了上诉的念头,主动向原告返还了案涉款项,该案得到了解决。
近期,高红城法官审理的这两起经济纠纷通过案后督促,当事人均自动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上诉和执行,减少了衍生案件,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衍生案件治理,蒲江法院通过妥善适用诉讼辅助措施,建立全程性法理阐释、类案推送、中立评估等机制让当事人在裁判过程中理解、服从裁判,减少诉讼程序延伸,实现纠纷实质化解、高效化解,源头防止衍生案件产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