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专业离婚律师_重庆离婚诉讼律师_重庆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3日,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事务所一直秉承着“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优良 ...【查看更多】
我家有个宅基地,2004年卖了,但未过户。2007年拆迁,开发商与买房者签订补偿协议,依据是买房者与我签订的买卖契约。后我起诉至法院,区院及中院均判决买卖契约无效。我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其与我订立补偿协议,开发商的说法是他们已经与买房者订立了一份协议,需要我去要回那份协议才能与我签订补偿协议。我想问这种做法合法吗?---孙女士近日致电法律百事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