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9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强调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
《意见》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分别是: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意见》细化了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产权保护意见》提出的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要求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要求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要求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此次《意见》提出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颜茂昆说:“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超越法定的范围、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一定要讲究司法的效益,要以最小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来实现我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个人违法不能牵连企业财产,企业违法的,不能牵连个人财产。处理违法所得也不能牵连合法财产。”
为依法处理好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
《实施意见》明确: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实施意见》还称将甄别和再审因政府行为引发的产权申诉案件。例如,对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执行、协调管理等部门,有关申诉案件也正在抓紧审查中,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