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法院涉及“花钱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方面纠纷案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这一规定确立了案例库在审判实务中的规范指引作用,要求法官通过案例检索机制,将入库类案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类案”系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实质相似性的案件,强调通过“类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由此可见,入库案例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已通过制度设计得到强化,成为司法裁判不可忽视的参照标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花钱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仍存在显著分歧,“类案不同判”现象尤为突出。此类案件既涉及委托合同效力认定、不法原因给付处理等实体问题,又可能触发刑民交叉的程序争议,亟待权威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与上述争议高度契合的类案极为稀缺,目前仅收录《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封案》)【(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一例。但细究该案裁判要旨,其核心论证聚焦于“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副标题亦明确指向程序问题。将此类刑民交叉程序性案例作为实体裁判的参考依据,显然存在论证逻辑与适用范围的双重局限,司法实务界对此亦存广泛争议。

  为验证《封案》的实体裁判参考价值,笔者针对该案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系案例推荐法院)的裁判实践展开实证分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该院在《封案》2024年2月案例入库前,未出现明确援引《封案》裁判规则的实例。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处理的十余起同类案件中,对“请托资金返还”问题展现出多元化的裁判思路:既有基于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裁判,亦有不法原因给付的绝对驳回处理,更存在刑民交叉移送程序的选择适用。这种似乎“类案同院不同判”的现象,恰从侧面印证了当前类案裁判标准亟待统一的现实困境,同时也为构建类型化裁判规则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现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花钱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纠纷方面的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分述如下。

  2004年,邵某某、穆某某二人委托邵为子女联系学校,邵某某邵称交钱可让子女被北方交大录取,后经邵某某、穆某某之手将钱交史某某,史某某携款潜逃,穆退回部分款项。史某某因被判刑。封某某、胡某某认为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仅退回41000元,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两原告的费用各40500元,并赔偿损失各5000元 。

  一审、再审均判决两被告赔偿两原告各35600元,且承担连带责任。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邵某某、穆某某为封某某、胡某某出具收条的行为,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邵某某提出该收条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

  邵某某认为现在走后门入学的现象非常普遍,低于入学分数招生在各大学均存在,以此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招生政策鉴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邵某某关于存在即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国家向史某某追赃是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途径之一,并不消灭受害人依据合同关系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民事权利。故邵某某关于刑事案件已确定史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因此封某某、胡某某的损失已有救济途径,不应由上诉人再行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再审判决应予维持。

  赵某知为让孩子进入银行工作,委托叶某娟帮忙,并支付5万元作为“打点费用”。叶某娟出具收条并承诺:“如果银行工作未办成,负责退还5万元。”后因银行工作未能办成,赵某知要求返还5万元,但叶某娟以其已花费部分款项用于办理此事为由拒绝全额退还,从而引发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叶某娟返还赵某知5万元。赵某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叶某娟给付赵某知4万元。

  赵某知欲让孩子到银行工作,通过正常的招聘、招考渠道来实现愿望。赵某知却寄希望于走“捷径”,交付叶某娟5万元,意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叶某娟明知赵某知的请托是不正之风,且违背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却仍然接受请托,利用赵某知给付的款项购置礼品,请客吃饭,还向赵某知出具字据,立下“银行工作办不成,5万元退还”之类的约定。赵某知、叶某娟的行为均严重背离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双方所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叶某娟提供的证明其支出约2万元,剩余近3万元未使用。根据过错责任分担原则,判决叶某娟返还赵某知4万元,余款1万元由赵某知自行承担。

  2016年3月,刘某国希望通过李某为其弟弟联系到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普外科的工作。经朋友介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如成功安排工作,刘某国支付李某10万元报酬。刘某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5万元直接转账,另5万元通过同事李某1代转)。李某收到款项后,并未完成委托事项。刘某国起诉李某退回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刘某国10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李某和被刘某国及证人的明细清单,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债权债务关系或代还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周某与黄某松签订协议,约定由黄某松通过“协调”省政府批准组建徐州大汉航空事宜。周某支付7万元定金,黄某松承诺三个月内完成任务,否则返还定金。期限届满后,黄某松未能完成任务,双方延长期限一个月仍无果,引发纠纷。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

  协议内容涉及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政府审批,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双倍返还”,故不适用定金罚则。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黄某松应返还已收取的7万元,其主张的“协调费用”因无证据支持而不予认可。

  案例1:何某光与邢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20)苏03民终998号】——受托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邢某于2016年6月和2018年10月分别收取何某光5万元和3万元,共计8万元,用于为何某光的亲友王某在机场安排工作。但邢某未能完成安排工作,且拒绝退还费用。何某光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何某光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何某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要求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何某光举证邢通已归还部分款项的证据材料,不影响何某光诉称的邢某接受请托收取款项的行为性质。根据何某光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邢某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刘某因委托任某帮助安排烟厂工作,向任某支付了17万元。后因任某未能办成此事,刘某要求退还15万元及利息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刘某请托的目的在于通过找关系安排到烟厂工作而获取不法利益,请托找工作的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用人原则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以此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曹某起诉主张张某某为孩子上学向其借款5.3万元,已还款2万元,尚欠3万元未还。张某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款项实为曹某代为协调孩子入学事宜的费用。

  曹某本案主张的款项系帮助张某某孩子入学请托他人的支出,该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招生入学管理秩序,系以金钱为对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曹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案例1:何某梅、龚某志与何某云、张某甫返还原物纠纷案【案号:(2015)徐民终字第0041号】

  何某梅、龚某志夫妇因儿子找工作多次向其姐姐何某云的儿子张某成支付财物(包括现金7万余元、香烟及购物卡等),请托张某成为其儿子安排工作。工作未能落实,何某梅夫妇要求退还钱款未果,遂报警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成死亡,案件被撤销。何某梅夫妇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云、张某甫(张某成的父母)返还10万元及相关财物。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梅夫妇的诉讼请求。何某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某梅夫妇主张涉案款项并非请托形成,而是被,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云涉嫌刑事犯罪。且托人情、找关系形成涉案债务,此种债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孙某丹支付3万元给董某,委托其为女儿办理入学徐州市大马路小学的事宜,并约定若未能完成,则董某需退还全款。后因入学事宜未完成,孙某丹要求董某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但董某仅退还5000元,其余款项未退。孙某丹起诉到法院。

  孙某丹在其子女不是相关学校施教区的情况下,请托董某通过“找关系”的方式帮助其子女,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孙某丹向董某支付的费用形成的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

  高某喜通过朋友得知马某能够办理相关事项,遂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马某为高某喜指定的人员办理转学及工作调动手续,并支付款项共计

  52.2万元(其中40.2万元用于学生入学,12万元用于教师工作调动)。协议还约定,若马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成功,则需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款项。马某未能完成委托且未按约定退还款项。高某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52.2万元及相应利息。

  高某喜交付马某款项委托马某办理学生入学、教师工作调动相关事宜,该请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高某喜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4:司某云、徐州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24)苏03民终7324号】

  司某云与徐州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约定支付42万元服务费以安排进入烟厂全民编制岗位工作。司某云支付10万元定金后,未能获得岗位,司某云起诉要求徐州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费用及赔偿损失。

  《就业服务协议》约定司某云委托徐州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助安排烟厂全民编制岗位就业,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司某云在明知其向徐州博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事项存在不法性的情况下,仍然支付款项,该给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定性为不法原因给付,合同目的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认定《就业服务协议》为无效合同,且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为普适法理,对司某云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刘某甲起诉称,其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微信向刘某乙转账28000元,主张该款项为租赁场地的费用,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刘某乙辩称,该款项是刘某甲为恢复违法砂厂施工而请托其协调关系所支付的费用,并已将部分款项转给案外人刘某丙用于协调。

  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甲起诉;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因刘某甲未按时到庭,按撤诉处理。刘某甲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甲的诉讼请求。刘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争款项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刘某甲上述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

  花钱找人办事,就是行贿受贿犯罪!法律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该保护这样的行为。法院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件,应该告诉当事人去纪委检察院去举报!

  “花钱请托办事不成请求返还资金”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仍存在显著分歧,“类案不同判”现象尤为突出。此类案件既涉及委托合同效力认定、不法原因给付处理等实体问题,又可能触发刑民交叉的程序争议,亟待权威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王长田有两重形象——影视产业的热血造梦人,新闻系培养的冷静观察者。作为“哪吒背后的男人”,他如何“赌”对了“天才导演”饺子?又怎样以诗与歌,勉励曾和他一样困顿青春的后辈?

  时隔三个月再次访问中国的英伟达首席执行官黄仁勋近日公开表示,将“坚定不移服务中国市场”,并强调了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关键作用,认为英伟达与中国市场“共同成长、相互成就”。

  卡巴斯基是一款功能丰富的知名杀毒软件,查杀能力强,但系统资源占用较高。1、 访问卡巴斯基官网,点击下图中的30天免费试用按钮。2、 点击下图中的下载PC版本选项。3、 下图展示的是下载后的卡巴斯基反病毒软件在线、 右击安装包,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

  4月20日下午,由北京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演艺集团青岛市话剧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话剧《门第》,在保利·山东省会大剧院盛大举行新闻发布会。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运用财政补贴、贴息等政策工具,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将促消费同惠民生、补短板结合起来,扩大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更好发挥消费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日报 近年来,多元化平台经济消费模式层出不穷,其中,“先用后付”凭借灵活、便捷的特点,在电商平台迅速普及。当前,国内多家电商平台都陆续推出了“先用后付”服务。“先用后付”在为消费者提供试用体验、减少资金占用等利好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潜在的消费风险。

  当日,在中国澳门举行的2025年国际乒联男子及女子世界杯男子单打决赛中,巴西选手雨果·卡尔德拉诺4比1战胜中国选手林诗栋,夺得冠军。4月20日,林诗栋在比赛中庆祝得分。 新华社发(张金加摄)4月20日,林诗栋在比赛中回球。

  最近,李佳琦又有新动作!据北京商报报道,4月17日,多位李佳琦的助播参演了一部名为《念念向云端》的短剧。从粉丝们发布的照片来看,助播团中的思雨、Shea、飞飞等有参与该剧并扮演配角,短剧热门演员申浩男和岳雨婷饰演男女主。

  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文、编辑小娄2022年12月29日这天,消失在大众视野许久的央视主持人朱军在社交平台上更新了一则内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