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户主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搬迁人被告现居住房屋按照“以房还房”方式进行安置,原告一、原告二及被告各享有40㎡的安置面积,并且该协议约定自房屋被拆迁后,每人每个月享有固定的过渡费,过渡费按年发放。
截止目前为止,两原告享有的过渡费均按照拆迁协议约定发放给了被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过渡费,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原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宋娟娟律师、曹霞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请求确认两原告享有拆迁补偿安置房40㎡的份额;确认两原告享有拆迁安置过渡费权益;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返还第三人已实际发放过渡费60000元;判令第三人将尚未发放的过渡费在满足发放条件时直接发放给二原告;判令第三人将二原告享有的安置房屋在满足交付条件时直接交付给二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被告同意将其中安置面积80㎡安置在原告一、原告二名下,需要补交的差额款由原告一直接向第三人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