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于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天津市的实施细则也即将出台。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作了哪些调整和完善呢?本期我们将通过过去已经有了定论的案例向大家作一介绍。(杨健康)
甲某在某街平房至今已居住了二十余年,在2000年平房改造的规划当中,此房屋也属被拆迁之列。正当甲某去拆迁处办理登记手续时,乙某拿出房契证明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人,要求领取全部拆迁补偿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乙某向法院起诉,以甲某没有合法租赁手续为由,要求将全部拆迁费用判给乙某,同时将拆迁人列为第三人;甲某辩称已在此居住二十年,且户口也在此房内,不同意乙某的诉请;第三人主张依法院判决来支付拆迁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由于期间怕被打成资本家,全家搬到外地,现在准备回本市居住,确系该房之所有权人,应当得到拆迁补偿费用;被告自后,单位分配在此房居住至今已二十余年,且一直自住自修,并将此房翻修了数次,同时在此有户籍十余年,系该房屋的使用权人,应当得到拆迁安置费用。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法院下达调解书如下: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而使用人是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因此本案中原告系房屋的所有人,被告系房屋的使用人。《条例》还规定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因此法院对原告、被告的身份和权利的认定是正确的。由于被告在此居住二十余年,虽然始终自住自修,但从未给付原告房租,从公平的角度讲,被告给付原告30%的安置费用也是合理的。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老《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首先,新《条例》加大了对产权人的保护力度。将被拆迁人的范围缩小,只限定为房屋所有人,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不再将房屋使用人列为被拆迁人。新《条例》由同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协议变为只同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老《条例》规定,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而补偿费用只为该房屋的重置费用,才几百元钱;可是现在进行货币安置,使用人倒是取得了上万甚至十几万元的安置费,显然对产权人不公平。这样充分保障了产权人的利益。其次,新《条例》同时加大了对承租人的保护。拆迁租赁房屋,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所有人实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双方重签租赁合同,这样保证了承租人有房居住,不会只拿到了有限的安置费用,却购买不起昂贵的商品房。同时新《条例》不再保护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使用人,这对有合法手续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来说,是公平合法的。新《条例》对拆迁人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更好的保障。(律师 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