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当事人:原告为泸州市壹捌壹玖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壹捌壹玖”);被告为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泸州壹捌壹玖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联美智科立即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订购单》项下未支付尾款部分17094部手机的提货义务,并支付余欠货款约1306.41万元(扣除预付款部分);
3、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提货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约233.19万元(时间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22日共357天);
诉讼当事人:原告为泸州市壹捌壹玖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壹捌壹玖”);被告为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泸州壹捌壹玖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联美智科立即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订购单》项下未支付尾款部分17094部手机的提货义务,并支付余欠货款约1306.41万元(扣除预付款部分);
3、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提货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约233.19万元(时间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22日共357天);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