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翁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了《财产转让、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合同”)后。翁某合法获得了北京某区的一片土地,一家人在此长期生活、工作。直至2019年,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翁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翁某对拆迁补贴款的金额并不满意。与此同时翁某的亲人们就拆迁补偿的份额产生了一些分歧。在经历了几次诉讼后,翁某的儿子向当地法院提出析产,向翁某送达了开庭告知书。被自己的儿子起诉,翁某伤心气愤又无奈,遂决定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理诉讼。石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对案情的了解,确定翁某儿子的诉求是与翁某进行析产并分得土地合同中对应的50%的拆迁利益。
根据翁某儿子的诉求,石律师对委托人翁某提供的材料查阅分析后得出结论:翁某儿子索要50%的拆迁利益并不合理,其并不是本案中土地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合同主体。虽然案涉士地合同中,有翁某儿子的签名,但是仅存在合同第一页乙方处,而在合同第二页的乙方处签字的只有翁某。所以石律师认为,翁某儿子并非合同主体的一部分,不仅合同上是如此,在石律师与跟翁某签订土地合同的商贸公司负责人沟通后,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该合同主体仅存在翁某一人,未与他人有过关联。且在2000年翁某的部分土地被征拆用以修建高速公路时,当地政府也明确表明翁某是土地的所有权人。结合上述证据,以及委托人翁某并无将所属财产赠与儿子的意思,开庭之日如期到来。管理中心是办证主体,但是根据调查,建管中心已经注销,应由其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继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责令其强制履行义务。在对案件材料进一步筛选核查后,范志强律师将本案中涉及的各项材料整理为完备的证据链及诉状,在阐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诉请街道办履行其法定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安置房过户手续。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自己的诉求以及根据向法院表明,而石律师则将收集到的证据与委托人的意愿向法院说明。
且法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土地合同所处地块共同建设的不动产已被拆除,并且双方未就拆迁补偿款达成一致,被告对拆迁金额不认可,而原告已领取了拆迁补贴款XX元。
院方在听取两方证据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定原告不具备析产的条件,并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