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来源: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强制执行及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络互动)于近日收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质权人国信证券将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所持的21,771,496股公司股份以市价强制卖出。同时,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2021)浙01执653号。杭州中院将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所持有的公司33,191,308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于2025年02月26日10时至2025年02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志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8,246,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其中本次将被强制执行股份21,771,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将被拍卖股份33,191,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
根据《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经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审查并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合计22家,确认债权总金额419,864.16万元,均为普通债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之子公司麦高证券已偿还上述22家债权人债权,终止确认债务金额合计419,864.16万元,其中:清偿金额143,006.68万元,豁免金额276,857.48万元。
本公司之子公司麦高证券因诉讼或仲裁申报的或有债权共3笔,其中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17,204.68万元,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虞城农信社”)1,708.18万元,珠海中投国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投”)104.46万元,合计金额为19,017.32万元。上述或有债权分别于2022年6月和7月结案,因补充或减免申报案件受理费,导致相关债权金额变为19,158.39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全部偿还上述3家债权,终止确认债务金额合计19,158.39万元,其中:清偿金额6,541.73万元,豁免金额12,616.66万元。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创投于2009年发生的关于中华卫星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诉讼,上海创投为第五被告,该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澳门中级法院于2024年11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为上海创投于2008年3月18日受让中华卫视面值澳门币1,000万元股份,以及上海创投于2008年6月6日将中华卫视面值澳门币600万元股份转让的行为无效;命令注销前述股权转让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相关登记。上述股权账面原值600万元,上海创投已经对上述资产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600万元。
一、被告紫晶存储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宏德)支付尚欠款项58654.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紫晶存储应向原告梅州宏德支付律师费5000元,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40.43元,由原告梅州宏德负担47.43元,被告紫晶存储负担1393元。
一、被告紫晶存储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398130元及逾期利息14531.75元(逾期利息计至2023年12月13日,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另计),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紫晶存储应向原告梅州宏德支付律师费15000元,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20.9元,由原告梅州宏德负担633.9元,被告紫晶存储负担7387元。
一、被告紫晶存储应向原告梅州市宏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179594元及逾期利息6555.18元(逾期利息计至2023年12月13日,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另计),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紫晶存储应向原告梅州宏德支付律师费5000元,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8.54元,由原告梅州宏德负担309.54元,被告紫晶存储负担3999元。
一、依法解除原告梅州市中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梅州高新分公司与被告紫晶存储于2022年2月16日签订的《中保保安高新分公司合同书》;二、被告紫晶存储应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85500元给原告梅州市中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梅州高新分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紫晶存储应支付逾期违约金(以85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6日至款清日止以年利率14.6%计)给原告梅州市中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梅州高新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62.4元,减半收取1381.2元,原告承担388.2元,由被告紫晶存储负担993元。
一、被告紫晶存储应支付拖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的服务费用35000元给原告广州市企晨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晨科技),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紫晶存储应支付拖欠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咨询服务合同》的服务费用69306.93元给原告企晨科技,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紫晶存储应支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的逾期违约金7578.41元(计至2023年7月17日)给原告企晨科技,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四、被告紫晶存储应支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咨询服务合同》的逾期违约金9518.03元(计至2023年7月17日)给原告企晨科技,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原告企晨科技负担122元,被告紫晶存储负担1351元。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2020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公司与武汉时泽签订了购房协议,武汉时泽购买武汉中心公司持有的武汉中心项目写字楼部分资产(6层-30层),合同签订后武汉时泽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合计289,000,000元。现武汉时泽股东大连泰嘉及民生信托产生相关合同履行争议,民生信托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大连泰嘉向民生信托支付292,855,631.11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2.判令泛海物业、城广公司、深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深圳公司、泛海控股、武汉中心公司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就上述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4.判令民生信托对大连泰嘉所持有的武汉时泽1%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股权在第1项请求金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武汉时泽就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北京金融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来源: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经理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教育)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于扬利先生告知,其收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转发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0101执8185号。
获悉因强制变现需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证券公司协助将公司总经理于扬利先生所持公司150万股冻结股份变更为可售冻结,并限制于扬利先生的资金账户资金转出,变更后将上述150万股股票以市场价格卖出,卖出金额以清算后金额为准。
拟强制执行原因:因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扬利先生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1民初1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的需要,将于扬利先生所持公司股份150万股强制变现;
来源: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聆达股份)近日收到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通知书》,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2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光恒昱)所持公司3,50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前述股份目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控股股东光恒昱现持有公司股票数量58,453,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4%,如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光恒昱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23,383,2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74%,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2024年12月,控股股东光恒昱所持公司股份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15,980,000股,占其所持比例27.8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97%。
来源: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5-012,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仲裁机构名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我司于2025年1月3日邮件回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选取仲裁员。
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新朝,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收到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转递的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内容如下: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河北毅信联合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信联合基金”)与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工程”)以及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碳科”)共同签署《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毅信联合基金向汉尧工程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认缴汉尧工程新增注册资本816万元,其中816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另外7184万计入“资本公积”。因汉尧碳科系汉尧工程的控股股东,同日,三方还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承诺净利润”和“股份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对“股份回购”进行了具体约定,第2.1条: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不违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第2.1.2条“丙方2018年-2020年合计未完成净利润13500万元。”第2.1.3条“乙方持有的丙方的股份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被上市公司收购。”第2.2条约定了股份回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回购金额=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期所享有的未分配利润(投资期所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自基金实缴出资之日起至退出期汉尧工程实现的累计净利润x基金持有汉尧工程股权比例)”。第2.5条约定了回购期限:“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要求回购股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第2.6条约定了逾期回购的利息:“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每超过一天应将其尚未支付的回购金额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单利偿还乙方。同日,被申请人张新朝还向申请人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企业本金及收益、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回购义务”向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仲裁请求和理由:一、请求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汉尧碳科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7.38%的股权,并按“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期所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计算的金额支付回购款,截至2022年1月8日回购期届满日计算的回购金额暂计为89025163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汉尧碳科向申请人支付直至实际付清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截至2024年10月31日暂计45669908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未付的回购价款8902516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三、请求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张新朝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裁决本案仲裁费、律师费3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以上共计:135050071元。
来源: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第三次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本次拍卖是依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中院”)裁定确认的《清算方案》执行,本次公开拍卖股份为上海岳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岳野)持有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德展健康)414,138,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8%。2025年1月15日10时至2025年1月16日10时,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岳野所持公司414,138,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并因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出价未能竞拍成功。经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岳野清算组已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发布了拍卖公告,并定于2025年2月6日10时至2025年2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份进行第三次拍卖。
来源:重庆创高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公司在天眼查中查询到公司存在“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某,罗某等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诉讼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25)渝01113民初1688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1日。截至目前,
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续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将披露本诉讼的相关进展。关于本诉讼的具体内容,以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披露的本诉讼进展公告为准。
被告二:叶铠,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2023年1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240万元整,用于支付货款等日常运营,借款期限为12个月。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该笔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公司聘请的律师致电了法院,了解到本次诉讼的金额大约为2,361,129.86元,上述金额为被告一未偿付原告的本金、罚息、复利。具体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以公司后续收到的传票为准。该诉讼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于2025年1月4日立案,案号(2025)渝01113民初1688号,开庭时间为2025年4月1日。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8,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77,618.05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71,800元、律师费200,0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吉0105民初4140号]。
公司于2022年7月、8月、12月及2023年1月陆续申请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本金人民币89,955,577.79元,的主要用途为用于支付外协工程款、材料款等经营所需资金。广发银行正式通知公司,上述已经逾期,公司应归还本金8,600.00万元。广发银行已向法院因上述逾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同时,法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下发协助保全执行通知书。原告广发银行与被告中通国脉、中通国脉物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南京公司”)、全寿山、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田丹丹,被告中通国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桐、国脉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志刚、全寿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鹤、吉视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相关资料公司已委派律师前往法院阅卷调取。公司已偿还广发银行借款本金8,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77,618.05元,偿还受理费471,80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0元。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来源: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芝麻)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的《执行通知书》[(2025)桂01执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儿童医院”)因PPP项目建设需要,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5.05亿元项目专用,双方签订了《固定资产项目合同》,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7年9月9日,用途为用于南宁儿童医院PPP项目建设及置换交通银行已发放的项目专项固定资产,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本定期付息。南宁儿童医院、南宁儿童医院的母公司广西广投国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国医公司”)及广投国医公司的全体股东分别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其后,广发银行南宁分行发放了该项目。公司作为广投国医的股东之一,以持有广投国医公司36.41%的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6,553万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但因该担保事发十分紧急(南宁儿童医院须限时置换原在交通银行的项目专项,否则在交通银行的部分将逾期,影响项目其他额度发放),故公司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审议程序。2022年11月8日,广发银行南宁分行以南宁儿童医院违约为由,主张宣布上述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宁儿童医院偿还广发银行南宁分行的未偿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判令各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2024)桂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终审判决,公司需对南宁儿童医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6,553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556,842.60元(公司已预交),由广发银行南宁分行负担379,721.6元,由公司负担177,121元。
南宁中院(2025)桂01执7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广西高院(2024)桂民终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3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14,794.00元。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五类集团”)已就该诉讼事项向公司作出兜底承诺,承诺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并已于2024年11月22日将6,553万元的承诺保证金转付至公司银行账户,作为公司为南宁儿童医院提供担保应承担责任的赔偿保证金。截至本公告日,南宁儿童医院借款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按该案的终审判决,应由债务人先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相关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责任后,南宁儿童医院尚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时,由公司对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所持广投国医公司的6,553万元股权的价值为限。在法院执行阶段若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将以黑五类集团已支付的履行承诺保证金赔偿;在公司履行给付赔偿后,公司将向南宁儿童医院追偿。因该事项造成的损失均由黑五类集团全额承担,由此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均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联)全资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于近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青民终78号﹞,青海省高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与西宁新华联童梦乐园有限公司(西宁童梦乐园)、西宁新华联置业就偿还纠纷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情况:1、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2、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3、如西宁童梦乐园不能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所有款项,且西宁童梦乐园提供的抵押物被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能足额偿还的,西宁新华联置业承担清偿责任。西宁新华联置业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西宁童梦乐园追偿。4、驳回国开行青海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西宁童梦乐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73,497.86元,由西宁童梦乐园负担6,504,394.27元,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负担69,103.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43.88元,由西宁童梦乐园负担80,421.94元,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负担80,421.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8,832.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
来源: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
国发股份控股股东朱蓉娟的一致行动人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发集团)持有的公司1,637,99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1%)将于2025年2月25日10时至2025年2月26日10时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市场参考价:8,271,874元人民币;起拍价(展示):7,444,687元人民币。已被司法冻结;已质押。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与北海国发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国发远洋)、国发集团、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投资集团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桂0103民初27985号,查封国发远洋、国发集团名下价值人民币704.34万元的财产。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对国发集团持有的公司1,637,995股股份进行了司法标记,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704.34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投资集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103民初27985号法律文书向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向被执行人国发集团、国发远洋下达《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2024)桂0103执14066号: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国发远洋、国发集团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072409.0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高伟达)全资子公司上海睿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民”“被申请人”)于近日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筑仲字〔2025〕0059号),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相关仲裁申请。
上海睿民作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的供应商,于2022年9月29日与申请人签署《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T技术开发服务采购合同(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项目)》,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270万元。该项目已于2023年4月8日完成投产。该项目为软件定制化开发服务项目,上海睿民按申请人的提出的需求及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定制化开发服务。该项目成果经由申请人委托的第三方测试机构完成测试,并经申请人验收完毕后上线日,申请人发生一起商业承兑汇票风险事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的本次开发服务中开发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申请人蒙受损失,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前述仲裁请求。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黑01民初1382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公司起诉,相关诉讼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692,647,286元及利息等。
原告与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签订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银综授)字第0901-0002号《综合授信合同》,被告在授信有效范围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捌亿零柒佰贰拾万元整(大写),807,200,000(小写),币种为人民币,有效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被告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与原告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具体业务如下:(1)使用授信额度16,480万元。202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6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6,4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4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56,2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08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2)使用授信额度16,480万元。2023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7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6,4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4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56,2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09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6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3)使用授信额度12,649万元。202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9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2,6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4月10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43,9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0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12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4)使用授信额度12,649万元。202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08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2,649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9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4月10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43,90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1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4月12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5)使用授信额度10,820万元。2023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19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0,8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7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37,55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9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7月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6)使用授信额度10,820万元。2023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哈分哈道2023年(企贷)字第0901-0020号),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10,8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6年7月2日,借款用途:置换借款人存量流动资金或用于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粮食,借款年利率为6%。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2023年7月3日,被告以其持有民生银行37,550,000股权数额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与原告签订哈分哈道2023年(企质)字第0901-0018号《权利质押合同》,2023年7月5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3日、2023年7月7日向被告分8笔发放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793,260,000元。发放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截止至2024年11月5日,被告借款本金余额692,647,286元。现被告因财务问题经营困难,哈尔滨中院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中。另,被告因借款合同纠纷已被部分银行起诉;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新疆国际经济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的,可停止发放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息和费用”。此外,被告违反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承诺事项,未通知原告重大不利事项,且未作出本息偿还的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可主张被告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息和费用。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2,647,286元,及自2024年12月23日(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时间为准)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收;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如未按期足额付息,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借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持有的27,530万股“民生银行”无限售流通股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7.5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02执69号《执行裁定书》。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0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因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宇存款125,271,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截至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0.2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8.06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8.35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恒力国贸)及华辉环保活性炭分公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虽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科新材)银行账户已全部解冻,但公司目前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计110,117,937.20元、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银行)150万股的股份已于2025年1月20日过户至黄河银行名下,公司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最终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依据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确定。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06号、(2023)宁0104民初6515号、(2023)宁0104民初6572号、(2023)宁0104民初6864号,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4号、(2024)宁0104执3308号、(2024)宁0104执3310号、(2024)宁0104执331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4、3308、3310、3313号之一,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8号之二,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8号之三,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结案通知书》(2024)宁0104执3304号、(2024)宁0104执3313号及《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8号之四、(2024)宁0104执3310号之二,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的黄河银行150万股的股份已于2025年1月20日过户至黄河银行名下,目前公司与黄河银行之间还有利息29.51万元和诉讼费用82.38万元,合计111.89万元尚未支付。公司原持有黄河银行约14,112.8373万股的股份已被全部执行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不再持有黄河银行的股份。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最终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将依据2024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确定。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及债务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8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发展 )及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五:石家庄荣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1,567万元。同日,原告分别与各被告签订了担保合同。当前,原告认为,被告一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故而成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一偿还本金1,546万元、相关利息95.76万元及其他费用,合计约1,642万元,并请求其他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尚未开庭。
2025年1月16日,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因与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嘉泰数控)借款合同纠纷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发展集团”)委托原告泉州银行洛江支行向公司提供委托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680万元(分2笔:第一笔2000万元,自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后展期至2022年4月3日;第二笔2680万元,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0日)。被告二苏亚帅、被告三张育玲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二苏亚帅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85,414,304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四泉州市日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其1#厂房、1#宿舍楼、2#宿舍楼办公楼、2#厂房的不动产(原不动产登记证号:闽(2020)洛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514号、闽(2021)洛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112号)作为抵押物为公司上述委托提供抵押担保。经协商,嘉泰数控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泉州发展集团、苏亚帅、张育玲于2023年8月14日针对上述2000万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嘉泰数控每月20日前支付8万元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于2025年4月3日前结清;约定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5年4月3日前结清,于2025年4月3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本息结清。嘉泰数控与泉州银行洛江支行、泉州发展集团、苏亚帅、张育玲于2023年8月14日针对上述2680万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嘉泰数控每月20日前支付7.5万元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于2025年3月10日前结清;约定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5年3月10日前结清,于2025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本息结清。截止2024年11月20日,未偿还的本金34,691,725.86元,原分期罚息1,889,918.25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975,104.38元,共计38,556,748.49元。
因公司及担保人未能按照上述相关协议按时偿还相关,泉州银行洛江支行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诉讼请求:1、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464,080元及自2022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的利息289,329.23元、罚息694,592.42元、复利10347.6元、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的原分期罚息999,787.77元);2、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227,645.86元及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1月20日的利息285,364.91元、罚息685,259.75元、复利10,210.47元、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的原分期罚息890,130.48元);【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38,556,748.49元】3、被告二苏亚帅、被告三张育玲对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有权以被告二苏亚帅提供的质押物即苏亚帅持有的嘉泰数控85,414,304股股份在最高债权额85,414,304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5、原告有权以被告四泉州市日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洛江区西环路西侧、春生堂厂区南侧的朝阳片区泉州市日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厂房、1#宿舍楼、2#宿舍楼办公楼、2#厂房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20)洛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514号、闽(2021)洛江区不动产权第0002112号】在最高债权额5,490.4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6、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其中律师代理费为40,000元。
来源: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因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农商行)与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金粮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2025)晋0702执764号】。
榆次农商行申请执行金粮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4)晋中鼎执字第193号执行证书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金粮股份与榆次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晋中鼎执字第1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次农商行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山西金粮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24)晋中鼎执字第193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
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正在积极处理执行案件,争取解决并及时披露后续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来源: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公教育)为被申请人。本次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56,221,670.2元(含律师费90,000元)。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023年11月底,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公)收到《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90571号)、《仲裁申请书》获悉,北京中公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仲裁。仲裁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86,871,071.67元。
2025年1月22日,北京中公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07666号)、《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获悉,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额变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次变更请求,目前该案尚未开庭。中公教育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本次仲裁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593,987,982.95元。本案及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或尚处于审理中,部分案件尚处于双方调解期,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月22日,公司收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皖0202民初619号)等文件获悉,公司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提起诉讼。
被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亚夏凯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博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
2023年12月2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芜湖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中信银行芜湖分行向公司发放7,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4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17日止。截至2025年1月18日,公司尚欠中信银行芜湖分行本金56,122,784.13元,违约金8,886.11元。鉴于此,依据上述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中信银行芜湖分行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案尚未开庭。
2023年11月底,中公教育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到《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090571号)、《仲裁申请书》获悉,北京中公被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仲裁。涉案金额暂合计为86,871,071.67元。2025年1月22日,北京中公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F20242494号支付协议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07666号)、《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获悉,浦发北京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将本次仲裁的申请金额变更为593,987,982.95元。
2022年6月9日,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中公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协议到期后,因北京中公及李永新未按照相关约定向浦发银行偿付相关款项。经核算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具体如下:1、被申请人李永新、北京中公连带向申请人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偿付本金人民币518,365,584.50元、利息人民币66,789,414.58元、截至2024年12月21日的罚息(含复利)人民币8,572,983.87元以及自202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人民币518,365,58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上浮50%即10.2%的标准计收)、复利(以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上浮50%即10.2%的标准计收);2、被申请人李永新、北京中公向申请人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偿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0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1日合计人民币593,987,982.95元)3、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北京中公、李永新共同承担。截至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次变更请求,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来源: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暨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远智慧)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就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因原告、被告均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3)苏0602民初10136号、(2023)苏0602民初9703号的民事判决,双方分别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智慧能源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有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3)苏0602民初10136号、(2023)苏0602民初9703号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智慧能源投资公司有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关于案号(2023)苏0602民初10136号、(2023)苏0602民初9703号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来源: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7)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截止2024年11月30日的利息102,117.31元,之后利息按照逾期利率8.125‰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2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由2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于2023年11月28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1向原告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5.416667‰,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利率上浮50%。合同还约定: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2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2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上述各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23年11月28日向被告1发放了借款8,000万元。被告1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11月30日尚欠原告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102,117.31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2024年12月19日,江西熊猫收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吉2401财保390号】《民事裁定书》,延边农商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对江西熊猫及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司法冻结。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和江西熊猫名下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4年12月19日,冻结金额合计人民币2,394.89万元。2024年1月22日,江西熊猫收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吉2401财保3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保全金额未足额,延边农商行再次申请对江西熊猫及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司法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和江西熊猫名下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2405.59万元。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正大)近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5)鲁13民初1号)及《举证通知书》((2025)鲁13民初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第三人:1、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2、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3、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
2018年7月19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三位第三人分别与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分别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同日,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于2018年7月分别向三位第三人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2019年12月1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延期协议》,将涉案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千万元整)。上述汇票到期后,三位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被告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年12月20日,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接债权后,曾向被告发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催要该笔款项,但无回应。2023年,原告向临沂中院申请执行三位第三人【案号:(2023)鲁13执441、442、443号】,未获受偿,临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临沂中院及山东高院均认定原告并非持票人,未获支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债权人,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第一,享有合法债权。原告对债务人(即本案第三人)有合法的债权。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影响原告到期债权的实现。本案中,案涉汇票载明出票人系被告,收票人系三位第三人,第三人享有请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权,债权至今未兑现。第三,第三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综上,原告认为具备向被告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原告诉至临沂中院。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城投)及下属参股公司云南万城百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城百年)为被申请人。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协商,并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本次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云01执238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为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2023年8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4《仲裁通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协商,并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法院送达的(2024)云01执238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
老鹰地公司为公司下属参股公司万城百年的控股子公司,老鹰地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万城百年持股90%;永昌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万城百年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40%;云南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持股40%;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9%;云岭天籁持股0.5%;百年置业持股0.5%。
2023年8月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4《仲裁通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2023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法院送达的(2023)粤03民特144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公司向深圳市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确认《委托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云0112财保2399号《民事裁定书》,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于2023月7月2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公司名下价值417,193,862.2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市法院送达的(2023)粤03民特1449号《民事裁定书》,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深圳市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请。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6《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深圳仲裁院指定张守文为本案仲裁员;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第十条、《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经两位已确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朱慈蕴作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仲裁员于2024年1月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确定于2024年1月18日18时在深圳仲裁院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202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7《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仲裁庭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第五被申请人百年置业提交的中止仲裁程序申请及深圳市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法院已受理了百年置业就(2023)深国仲受5793号仲裁案而提出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仲裁庭决定: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本案仲裁程序从即日起中止,待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审结后,仲裁庭将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仲裁程序。原定2024年1月18日18点的庭审取消,开庭时间另行通知。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10《线上及线下开庭通知书》,深圳仲裁院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七条、《金融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案件采取网上与现场开庭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并确定于2024年2月28日开庭。2024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深圳仲裁院对案件裁决如下:裁决公司按裁决(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0日(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金额约306,276,128.20元。2024年10月10日,公司于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到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昆明市法院立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按《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市法院已立案,案件号(2024)云01执2389号。为降低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面临的资金压力,经协商,公司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2024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法院发来的(2024)云01执23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终结对深圳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仲裁裁决书中第六项“公司按裁决(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程序。
202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法院送达的(2024)云01执238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招商银行昆明分行与老鹰地公司、公司、百年置业、云岭天籁、万城百年、缪熙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昆明市法院裁定如下:终结(2024)云01执2389号案件执行程序。
公司已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收到《裁决书》当月月底(即2024年6月30日)时点计算,裁决书项下公司应偿付314,845,098.47元,签订和解协议项下公司应偿付264,737,740.73元,偿付义务减少50,107,357.74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
郑州银行长椿路支行与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革委、曹军领、河南纵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康桥同道圣合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君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康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近日,本行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对发现的可以处置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收到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关于诉讼受理日期说明:我司从法院传票上无法得知具体诉讼受理日期,现填写日期为法院传票落款日期。
2022年10月17日,宜昌丰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昌丰润)与工商银行长阳支行签订编号为0180700712-2022年(长阳)字0011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23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2日止:利率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1年期LPR,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50%;借款人违约的,人有权要求赔偿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等内容。2023年6月25日,宜昌丰润与工商银行长阳支行签订编号为0180700712-2023年(长阳)字001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25日止;利率为浮动利率,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每期执行利率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贰拾个基点;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上加收50%;借款人违约的,人有权要求赔偿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等内容。2024年6月25日,工商银行长阳支行与宜昌丰润签订了编号为0180700712-2024(展期)0001号的《展期借款协议》,约定:将编号为0180700712-2023年(长阳)字0015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13000000元的借款期限到期日由2024年6月26日延长至2024年12月25日。2023年6月8日,丰润生物与工商银行长阳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80700712-2023年长阳(保)字0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为工商银行长阳支行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与宜昌丰润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产生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6月28日、2023年12月14日经申请工商银行长阳支行分别放款13000000元、50000000元至宜昌丰润指定账户。其后,宜昌丰润未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24年12月25日,宜昌丰润共差欠借款本金63000000元、逾期利息31250元、罚息0元,合计63031250元。
诉讼请求和理由:1、宜昌丰润清偿截止至2024年12月25日的借款本金63000000元、逾期利息31250元、罚息0元:合计63031250元。以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减贰拾个基点为基准加收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LPR减壹拾个基点为基准加收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丰润生物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工商银行长阳支行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丰润、丰润生物的银行存款6303125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公司及子公司均面临财务困境,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本案一审将于2025年2月20日开庭。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近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5)苏02执76号《执行裁定书》。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苏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因孙宁玲、阳光控股、阳光股份、阳光集团、郁琴芬、陆克平、陆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宁玲、阳光集团、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存款2,324,885,055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光控股存款299,589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阳光存款232,189,000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权。四、民生银行锡分行有权就阳光控股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5号1-6层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立即执行。
来源: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2025年1月17日,广奕电子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沪0115执1169号执行通知书。
被告二:王作义,法定代表人。202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合同(1.0版,2021年)》(编号:银【普惠】字/第【0】号)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广奕电子发放8,000,000元;期限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第六条1)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35%(第四条),罚息利率为年利率6.525%(第十三条5)。被告一广奕电子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广奕电子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
等)(第十三条9)。原告有权按照罚息利率对被告一广奕电子未按约定偿还的本金计收罚息(第十三条5)、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十三条8)202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二王作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0版,2021年)》(编号:2022信普惠银最保字第00100408号),双方约定被告二王作义对原告与被告广奕电子在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第二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第五条)。
2025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沪0115执1169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作义、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115民初605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1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王作义及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广奕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4864552.62元;二、被执行人广奕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逾期利息258,440.64元,以及自202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4864552.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被执行人广奕电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执行人王作义对被执行人广奕电子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作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执行人广奕电子追偿;五、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3039.96元。
上述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上述事项,根据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浦东法院(2025)沪0115执1169号执行通知书,公司需向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可能影响公司的损益,具体金额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妥善处理,积极主动与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商讨还款事宜。
2025年1月27日,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通灵)关注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的《投资者服务中心向南京中院提交登记金通灵案权利人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金通灵案权利人名单,于2025年1月27日向南京中院提交登记。依据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股票(证券代码:300091)。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内(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南京中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声明退出方式:通过登录南京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代表人诉讼平台提出,或邮寄书面声明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贷庭;联系人:王法官;联系电话。
相关案件尚未开庭,经公司初步判断并基于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对预计负债金额进行预估,预估数据已包含在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1)中,但相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