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诉称原告的房屋原系其父亲樊大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共计68平方米。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樊大某有六个子女,樊大某去世之后,其大儿子二儿子和四儿子也相继去世,目前原告的弟弟和妹妹也放弃继承该房屋,原告对该宅基地的房屋及附属物有合法的继承权。原告在该宅基地上种植了蚕豆,约0.4亩,房屋周边有杨树18棵,桐树20棵。2021年12月15日,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也未与原告协商且从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强推了宅基地上的种植的青苗,周边的树木也被砍倒,原告的树木价值1.8万元,但因被告强行砍倒只能6000元处理变卖。同时房屋内的生活物品也直接损毁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经过得知,房屋被拆除是因区人居环境整治要求认为原告房屋破旧要进行拆除,但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程序违法且无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已构成违法强拆。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樊兆营提供了村镇房屋房屋证明、村委会的证明文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照片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其作为合法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被告乡人民政府在辩称,原告对房屋不具备合法的房屋资格,因该房屋系土坯危房,且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墙体开裂严重,已被上级部门定性为D级危房,符合各项条件。被告同时指出,该项行动系河南省委办公厅《豫办发电[2021]77号文件》、淮阳区“三清三拆三提升”大会战工作方案开展,属合法执法行为,且前一个过程中拍摄了视频,记录了房屋的状况。为证明房屋属于危房,被告提交了三张房屋照片及政策文件。但是被告并无涉案房屋已定性为D级危房以及是否腾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实施拆除程序方面的证据。
涉案房屋系原告之父樊大某的房屋,樊大某虽已去世多年,但该房屋作为樊大某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原告系樊大某的四子,系继承人之一,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均不能排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继承权,故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涉案房屋即便已定性为D级危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长期无人居住,属于拆除的对象,但也不能说拆就拆,而应当在实施拆除前,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状况以及是否腾空进行核实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拆除。但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有其依据的文件和拆除照片,并无涉案房屋已定性为D级危房以及是否腾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实施拆除程序方面的证据,故认定被告拆除原告父亲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并违反法定程序。因该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对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益—法院确认了强制执行涉及个人财产的保护要求。无论房屋是否为危房,行政机关在涉及财产权的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违法程序,不得随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本案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签订前应当提供明确的告知、补偿及执行程序。这不仅有利于保障被拆迁者的知情权,也可以防止“突袭式”执法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丽娜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在行政案件、征地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李丽娜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办案思维缜密,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