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买卖纠纷一案【(1998)穗中法经执字第138号】过程中,申请人刘英姿以受让了该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4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变更刘英姿为(1998)穗中法经执字第1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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