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告诉我们,中国三十多前出现的房地产征收拆迁制度在近十年来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没有根本性的进步,征收拆迁领域仍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热点领域之一,预防和化解征收拆迁矛盾是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绕不过去的坎,也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已11年多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的也8年了,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了新的“城市更新〞的概念,也发文要求“停止大拆大建”,但在实践当中一些地方仍然是强拆不止,拆迁的矛盾仍然在一些地方激化。
作为拆迁律师,一直在关注征收拆迁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思考大拆大建为什么停不下来?征收拆迁矛盾的化解为什么这样难?
中国的房屋征收与拆迁大多数是为给包括房地产开发在内的城市建设提供土地。近几年来,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继续在调控之中,但一些城市的征收拆迁领域却进入矛盾加剧状态,这与地方执政者的理念密切相关。他们认为以大拆大建为核心的城市建设容易见政绩,可以快速地拉动住房消费乃至GDP的增长,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披露的数据,2021年全国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达到147602亿元,比疫情前2019年的132194亿元,增长金额达15408亿元,增幅达10.4%。
房地产开发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土地收入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国家财政部2022年1月29日公布的2021年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21年全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7051亿元,比2020年同比增长3.5%,和2017年全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2059亿元相比增长了65.79%,再次刷新我们国家土地财政三十年来的历史记录。
正因为如此,在执行了几年严格的商品房限购政策之后,今年4月份以来,全国已有14个城市放开了对商品房的限购。而在这之前为了提供商品房开发用地,一些地方就已经以各种名目来进行拆迁。
人们对征收与拆迁容易引起矛盾早已没有争议。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废止了1991年实施的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取代。新的条例对房屋征收拆迁设立了一系列的严格程序,如果这个条例能够认真执行,大部分征收拆迁矛盾是可以预防的。
然而,近一些年来非法拆迁队伍的智力水平得到加强,源于一些法律人丧失底线助纣为虐为非法拆迁出谋划策,各种规避法律的歪门邪道层出不穷,例如为了避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的程序性限制,一些地方玩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招数,明明是房屋征收,却戴上了“XX改造”、“环境整治”、“拆违”、“拆危”等帽子,其实质虽然是为了拆房卖地,却不发布不动产的征收公告 也不按不动产征收的程序来实施。个别地方“拆了再说”的情况十分严重。
非法拆迁一方力量在增强,而对抗非法拆迁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却受到了打压,导致了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维权的困难加大,矛盾的及时预防和化解必然更为艰难。
虽然上面近些年来多次下文要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然而文件的希望是美好的,计划也是周全的,现实却很残酷。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并没有把化解包括征收拆迁矛盾在内的社会矛盾作为工作目标,其原因是“三个不到位”:
各地在预防和化解征收拆迁矛盾方便无论是手段还是效果都相差较大,其重要原因是当地的主要官员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一些酷吏滥用职权导致拆迁血案的发生,而这些酷吏很少受到法律的的追究。
我们曾尽力呼吁“让拆迁纠纷进法院解决”,实际情况是这两年征收拆迁矛盾进法院解决仍然很难。立案登记制实施7年来,表面上看立案容易了,实际上一些基层法院对《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认识有偏差,而以各种理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乃至再审法院又顾虑一审法院的面子不予纠正,使一些明显违法的强拆案件仍然是在行政诉讼程序外踢皮球,逃避了司法审查。
这样的做法虽然提高了被告的胜诉率,但造成了多年以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即使是进入审判程序的大多数案件也由于法院裁判不公(不想公或不敢公)而开始从程序上旅游,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检察院抗诉,而最终的结果仍然可能还是不公即违法拆迁行为没有得到纠正,从而起不到行政诉讼应有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
近一些年来。主管部门过分强调宣传正能量,而对存在的问题揭露和批判不够。征收拆迁领域的矛盾如此激烈,而让媒体来进行监督,公开的报道很少。中央出台的一些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征收拆迁矛盾的措施宣传不及时不全面,在基层落实不到位,依法行政还有很大的距离。
在预防和化解房屋征收纠纷的工作中,法律人的责任重大。实务中矛盾千头万绪,但是主要还是集中在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因此正确的制订和审查房地产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依法行政和维权的中心环节与途径,是预防和处理征收纠纷的“牛鼻子”。
然而,对于这个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查,许多当事人、法律人(政府或被征收人的代理人、法院法官)都没有给与必要的重视。这种不重视不仅仅表现在起草、征求意见、听证等多个环节,而且在方案公布后缺少寻找救济和依法纠错的动力,致使方案有错难纠是当前拆迁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尤其是一些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法院对此采取了踢皮球的做法。当公众申请复议或起诉要求审查起诉方案时,法院或复议机关认为方案不是诉讼范围,这就严重影响了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根据这个规定,方案是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利害关系人对方案有质疑的,可以在对征收决定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而启动对方案的审查。当事人、代理人,复议机关,法院在不同的阶段审查方案,都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入手。
实体方面的审查要从依法行政和维护被征收利的立场,重点审查:是否是公共利益之必需?补偿标准是否“不低于市场价”?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对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选择权?搬迁时间是否合理等等。
近一些年来,一些官员对企业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的性质认识不足,把企业这棵树当做木头去对待,任意搬迁,企业被非法拆迁的问题日益严重,即使合法的征收也存在补偿不到位的问题。许多可拆可不拆的企业被拆了,应该补偿的没有补偿到位。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在拆迁之后都没有能恢复征收前的生产经营水平,这是眼下就业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⑤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⑥方案中的补偿范围是否包括了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用等应该有的补偿,是否存在漏项?
⑦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优先给予了住房保障?
⑨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了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
上述问题在方案公布前发现的,政府应该在充分尊重予以修改,在公布后发现,当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或诉讼时,复议机关和法院应该依法撤销征收决定,并责令被告方予以纠正。
当前化解征收拆迁引起的矛盾效果不理想,其原因是有突出的三个错误做法需要重视并认线)“司法不公”不是维护大局
我们在实践中看到,一些地方法院在处理征收拆迁案件时往往迎合地方政府的需要,不去正确地处理案件以让当事人从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反而认为错误的裁判是“服务大局”。这个错误认识忘记了行政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这个大局。
以“拆违代拆迁”这种方式大范围运用始于本世纪初的长沙,近几年的又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城市建设与管理当中,违法建设的行为是管理的重头戏,如何处理这些违法建设的后果(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许多执法人员不讲程序也不律,忘记了法律不具有溯及力的基本原则,用现在的法律去对照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形成了遍地都是“违法建设”的畸形状态。尔后通过拆除“违法建筑”来实现低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的目标。
房屋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应该让人民居住的更安全。然而,近些年还出现了一种十分严重错误的方式即用拆除“危”房来推动拆迁,使得有房产者不安心。
拆迁律师在长期从事化解征收拆迁矛盾中总结出的经验是:要提高预防和化解征收拆迁领域矛盾的效率,策略十分重要。一个木桶装水,尽管木桶是圆的,但如果组成木桶的木板高矮不一,那么它的实际容量不是由这个木桶中最长的木板来决定的,而是由这个木桶中最短的木板决定的,这在管理学上又被称为“短板效应”。
由此分析房屋土地征收拆迁领域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是否存在“短板”以及其的长度是决定工作能否正常进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