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加价电费的退还、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的判断、长租公寓运营商与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等多种常见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
黄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开办养殖场。合同履行中,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黄某在养殖场内私设电镀厂。某经济合作社遂以黄某变更土地实际用途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在农用地上开办电镀厂,致使土地资源受损,某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合同、限期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
承租人擅自将约定用于养殖的农用地变更为工业用途,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案审理法院通过自觉融入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约束和警示,引导租赁双方依法依约使用和流转土地,对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