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人民法院村居法官普法专栏第10期 - 抚养纠纷篇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抚养是父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交织亲情和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每一场子女抚养权争夺战的背后都站着一个弱小而沉默的受伤者,父母双方都应该深刻反省,好好思考,什么才是孩子最需要、最渴求的。本期“村居法官普法专栏”抚养纠纷,敬请关注。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情况妥善处理。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联系、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最大程度降低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行使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既兼顾离异父母双方的职业特点、工作环境、生活作息及隔代伦理亲情,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

  第一,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目的。

  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血浓于水,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存在。孩子的幸福与否不取决于父母的婚姻状态,而是取决于父母的爱。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最大程度缓解孩子因父母各奔东西导致的失落情绪,为他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基本案情:莫某和李某离婚时约定莫某抚养莫甲、李某抚养莫乙。李某称莫甲向其诉苦遭莫某打骂挨饿,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认为,虽然莫甲表示愿意跟随李某生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备抚养能力,故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发现莫某对莫甲教育方式确实不当,故对莫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双方服判息诉,莫某后来已纠正自己不当教育方式。

  案例解读:父母应当用正确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从法律角度指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不当行为,并列出具体的改进要求,让父母准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改进并优化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沈某以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立案后,沈某突然申请撤诉,称女儿小耀以割腕方式阻止双方离婚。法官知悉后并未草草准许撤诉,而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为小耀进行心理疏导。父母均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诺离婚后会努力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环境。小耀意识到父母即使离婚也会爱护自己,表示不再做出伤害行为。案件以调解离婚结案。后沈某与赵某关系大大缓和,小耀回归正常学习及生活轨道。

  案例解读:父母把夫妻矛盾暴露于孩子面前,甚至说出不要孩子的气话,这是导致孩子用极端方式试图挽留父母婚姻的根本原因。法院护航家庭教育指导,旨在解决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突出问题。家庭结构变化极易引发孩子心理问题,法院协助当事人深挖家庭教育问题根源,利用柔性家庭教育指导,结合心理疏导、调解、回访等手段,指导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解决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心理创伤。

  基本案情:未成年少女小花(化名)在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但父亲脾气火爆,常对小花拳打脚踢,小花生活处境堪忧。法院和妇联积极伸出援手,由妇联联系司法局委派律师协助小花准备申请材料,并以妇联名义代小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解读: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代为申请。本案例正是法院依托与妇联、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共建,凝聚多方力量,将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到实处,主动为受害少女撑起“保护伞”,依法保障其人身安全,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引导父母“依法上岗”,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向社会公众昭告,家庭教育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家庭教育的底线,从拒绝家庭暴力开始。

  基本案情:何某(男,17岁)出生于普通家庭,自幼厌学贪玩,父母文化水平不高,平日忙于生计,对其关心甚少,致其长期处于放养状态。何某初三辍学,长期与同龄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逐渐产生了打架、斗殴、文身等不良行为。2022年5月,何某因持刀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解读:何某父母缺乏家庭教育意识,对何某学习、生活关注不足,疏于教育引导,未能对何某早期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纠偏,遂决定对何某父母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并按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何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强可塑性,启动帮教模式,为其量身定制书目,赠送相关书籍,并限期提交阅读心得。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聂某和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悦由母亲杨某抚养,聂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调解书生效后,小悦便一直跟随杨某共同生活居住。聂某和杨某另约定,聂某每月可探望小悦一次。没过多久,聂某和杨某便因探望的方式、时间长短等问题发生了争吵。聂某认为其在每月探望女儿时,杨某总以各种理由故意造成阻碍,拒绝其探望女儿,严重影响了其与女儿之间的亲情,要求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周日将女儿接走共同生活,并允许在每年的寒暑假时将女儿接走共同生活两周;杨某则认为女儿才三岁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长期跟着母亲生活已形成习惯,贸然接走会不适应哭闹,对女儿成长不利,同意聂某探望但必须在其视线范围内探望,不允许将女儿接走。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分歧越来越大,聂某因此将杨某诉至法院。

  案例解读: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虽不直接抚养婚生女小悦,但聂某作为小悦父亲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母亲杨某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随意阻挠。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至缺失,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为原则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双方应当积极联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破坏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三是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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