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 婚姻家庭关系篇(二)

  答: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答: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答:个人财产在双方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见孳息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

  答: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答:夫妻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在、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答:可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答: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父母可以依照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关系后,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二孩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答: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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