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2017年5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将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第八条聘任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察遴选拟聘人选。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推荐法学专家、律师作为拟聘人选,报聘任机关考察审定。
聘任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法律顾问机构代表聘任机关与专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法律顾问工作证件,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机构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分别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机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但聘任机关要求办理的紧急法律事务除外。
法律顾问机构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综合分析、汇总处理后,再向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送,必要时可以附具法律顾问出具的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法律顾问的申请,经过考察审定后,聘任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务。具体办法由法律顾问机构拟定报聘任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聘任合同取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办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工作报酬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聘任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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