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 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为房屋的拆迁补偿做出了五方面的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 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为房屋的拆迁补偿做出了五方面的规定:
1.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实施细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实施房屋征收,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确立了以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 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 为主体的房屋征收 实施操作体制。
3. 设定了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要经过“征询改建意愿”和“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两个阶段的事前征询: 阶段为意愿征询,如果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改建的,方可实施。第二阶段为补偿方案征询,且需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到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体由区县 规定),协议生效;否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5.确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