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这套房屋归谁?三姐妹为此对簿公堂,大女儿拿出父亲在2010年立下的遗嘱,表示父亲将房子给了她,而2个小女儿则认为,2011年,老人将房屋赠与了她们俩,并办理了赠与公证,房产也过户到了她们名下。法院认为,虽老人曾立过遗嘱,但该遗嘱被之后的赠与行为撤销,2个小女儿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判决后,大女儿占着房屋不愿搬走。昨日,盘龙区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对该房屋强制腾房。
刘先生原是西南林业大学的一名老师,1995年单位集资建房,刘先生购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房子位于盘龙区白龙寺西南林业大学家属区。
刘先生有3个女儿,已分别成家。1999年,刘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刘先生的生活则需要子女照顾。从2003年起,大女儿马女士从大理搬到昆明,和老人一起居住。大女儿说,老人得了脑溢血,需要人贴身照顾。马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随后也陪同来到昆明当了一名保安,一起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到2010年时,一直是大女儿一家照顾刘先生的起居。
2010年2月,老人立下遗嘱,表示死后自己名下的房子由大女儿家继承。2010年底,2个妹妹(刘女士姐妹)把父亲从大姐家中接走,轮流照顾,刘先生在2个妹妹家住了近1年,2011年2与25日,老人与2个小女儿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赠与她们,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2011年4月2日,刘女士姐妹办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2年,刘先生因病去世。老人去世后,这套房屋该归谁?三姐妹开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
大姐认为,在办理赠与前,老人家已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她,应该按照遗嘱来对遗产进行分割,而且自己赡养父亲多年。
2个妹妹却说,父亲的赠与行为是老人真实的意愿。她们之所以把老人接走赡养,是发现大姐对老人有行为,且对老人的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房屋过户也是征得到老人同意的。
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刘先生个人财产,虽刘先生曾立下遗嘱,但该遗嘱被之后的赠与行为撤销,两小女儿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判决,大女儿夫妻将该套房屋腾还两小女儿。
大儿女一家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2月24日,昆明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不服判决的马女士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今年11月23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下发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并无明显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
看到执行人员上门腾房,马女士夫妇情绪非常激动,坚称这套房屋应该归自己。大姐说,自己赡养了老父亲10多年,而且购房时,他们也曾出了一部分钱。
对此,2个妹妹说,由于工作关系,她们的确没有更多的时间来照顾老父亲,大姐付出的确实要多一些,但她们之所以把老人接走赡养,是发现大姐对老人有行为。
执行法官要求被执行人马女士夫妻按照法院判决腾空房屋,但是马女士夫妇却不愿腾房,并试图阻止法院的执行工作。因拒不配合执法,最后,法警不得不将马女士夫妇强行带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