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想说的是,网上找的协议格式和模板都没有问题,这只是形式问题。离婚协议的重点是内容。重要的还是您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补离婚协议书。比如,对于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具体怎么操作?子女怎么抚养,怎么支付抚养费?孩子的大笔医疗费用和培训班费用怎么承担等。
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越详细,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会越小。比如,如果离婚协议中只约定了抚养费,那么培训班、兴趣班费用以后就容易产生纠纷,如果直接抚养一方要主张,需要起诉法院,并且,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一定会支持。第三,考虑好条件之后再签离婚协议书,不要反复变更。尤其是委托律师帮您代书的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尽量不要变更。因为离婚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一般会倾向性照顾委托一方的利益,一旦变更,可能自己的利益会受到损害。第四,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要有可接受度。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的合意,所以在拟定时不仅要考虑照顾自己这方的权益,也要考虑对方的接受度。否则离婚协议书写得再漂亮,对方不签字,也都是零。在这里想说一个案例。有个当事人自己按照网上的协议模板,自己写了离婚协议,里面的所有条款都是对自己很有利,拿着这份协议向我咨询,说对方不肯签字,希望我给出意见。从协议上看,大体上是对她有利的,但是在一些条款上的细节上,有些无需有的细节,会把对方搞烦,觉得你是故意找事儿。帮她修改了一些条款后,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去民政局离婚去了。所以离婚协议,和起诉离婚一样,我的理念是,抓大放小。不只是考虑多照顾自己的利益就可以了,还要考虑到怎么写才让对方接受,有些无关同样的条件,该放就放了。
第五,离婚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要有可操作性。也就是你们约定的条款,一旦发生争议,或者对方不履行,法律介入可以帮您去执行。大家也都知道,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带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法官可以支持你的主张,并且可以强制执行对方,就是一个好的离婚协议。最后,我们说一下离婚协议书的兜底条款。经常会有人在离婚后发现原来的离婚协议的约定是不公平的,或者在签协议的时候对方刻意隐瞒了财产,想再次分割。但看一下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有这样的兜底性条款,对财产比较多的一方是有利的,但对另一方是不利的。有这一条,即便后期想再分割一方隐匿的财产,就很难了。所以,对于兜底性条款该如何约定,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约定方式。
很多人认为起草离婚协议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网上有模板,一套不就可以了,但真的要写一份既可以保障自己权益,又具有可执行性的离婚协议,是一个技术活儿。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离婚协议书都挺重要的。双方最好持未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在民政局,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有些民政局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当面签字,谁知道你们是否自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