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省政府高级科一技顾问的聘请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化,实现科教兴琼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科技顾问是指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国内外聘请为省政府服务的著名科技专家。
第三条高级科技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编制,以兼职的方式服务于省政府某项工作。
第四条高级科技顾问重点在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水产、新兴工业、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信息产业、生态环保、城镇建设规划等领域聘请。
第七条高级科技顾问的基本条件:在第四条所列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要贡献,有特殊专长和较高造诣,遵纪守法,愿意为海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或跟踪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以及高新技术引进等提供咨询,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确定拟聘人选根据海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遴选,确定拟聘人选。
(三)审批与聘用由省科技厅提出拟聘人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与聘用,并由省政府颁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高级科技顾问聘书》,签订《聘用协议书》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辞聘。
(二)高级科技顾问为完成省政府委托的专项任务听发生的工作费用,由负责专项任务的部门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