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在沪有一套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是其父亲。父母去世后,钱女士于2002年变更为该公房的承租人。2016年6月该房屋地块因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该户经过核定的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70万余元。钱女士代表该户和拆迁人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上述房屋虽然有钱女士和其弟弟钱先生两个人的户口在册,但是钱先生在2008年因自己所承租的公房被动迁已经享受了动迁利益。考虑到弟弟的户口在册,钱女士顾及亲情,本来打算适当给钱先生部分补偿款,但钱先生一口咬定要分一半动迁利益,而且没有商量的余地。钱女士隐约感到弟弟要求没有道理,但有人告诉她因为是公房,弟弟要求均分动迁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可以做她弟弟钱先生的工作,让弟弟适当让步,但是在动迁利益分配问题上,她必须和弟弟达成一个内部分割协议,否则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不生效。钱女士听后十分纠结,曾一度想要尽快和弟弟签内部分割协议。
钱女士通过他人找到我,我先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其弟弟钱先生不能获得任何动迁利益。首先,钱先生在他处享受了福利分房,且因房屋动迁获得了动迁利益,应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其次,没有任何政策和法律规定关于动迁利益分配问题必须事先达成家庭内部分割协议,家庭内部分割协议是建立在各方自愿基础上的。再次,安置补偿协议的生效和是否达成家庭内部协议毫不相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实是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但这个条件一般是在签约期限内动迁地块达到规定签约比例。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一般为签约期限内被征收地块签约比例达到85%。最后,我提醒钱女士要注意,一旦签订关于动迁利益分割的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是很难反悔的。因为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即便钱先生不能认定为公房的同住人,但因户口在册,他是可以约定为动迁利益受益人的,钱女士要推翻自己签署的协议是一件困难的事。
之后钱女士拒绝签署任何家庭内部动迁款分配协议,钱先生在协商不成后把钱女士告上法庭,钱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法庭上我力陈钱先生不能作为公房同住人参与动迁利益分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钱先生不是涉案公房的同住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以钱女士胜诉告终。钱女士不由感叹:幸亏当初没签署家庭内部动迁利益分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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