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屋拆迁新政策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和《全国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两部法律法规,制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发布实施。新《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法律纠纷的防范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也做了清晰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规定了我国的房屋拆迁政策。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条例全面贯彻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集中体现在强化被拆迁人的补偿方面。条例的核心是提高补偿标准,其最大的亮点也体现在强化补偿方面。事实上,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主要不是在是否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方面,而大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条例要求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要征求公众的意见,包括被征收人的意见。这就在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强化了被拆迁人的保护。

  第二,条例明确了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需要指出的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就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此处所说的补偿,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在要求补偿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这也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第三,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不轮候、不排队,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第四,条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明确规定要实行“专户存储”。这解决了实践中补偿没有到位而强制搬迁,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第五,条例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从而避免在评估机构选择上,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压价、压低补偿的现象。

相关阅读

  • 上海附近农村拆迁律师多少钱

    上海附近农村拆迁律师多少钱

      上海附近农村拆迁律师的收费标准因律师个人资历、知名度、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拆迁案件的收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拆迁规模、补偿标准、补偿方案等因素的复杂程度。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上海附近农村拆迁律师...

    2024.10.21 20:13:16作者:adminTags:上海动迁官司律师费
  • 上海动迁房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上海动迁房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案件固定费用收费,二是按小时收费。按案件固定费用收费适用于那些问题比较简单、明确的案件,律师会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与客户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数额。按小时收费适用于那些案件比较复杂、耗时较...

    2024.10.20 19:06:39作者:adminTags:上海动迁官司律师费
  •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如何公证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

    2024.10.19 18:07:37作者:adminTags:动迁补偿款分配协议
  • 咨询房屋拆迁起诉费是多少

    咨询房屋拆迁起诉费是多少

      房屋拆迁起诉费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地相关政策而定的。在中国,房屋拆迁起诉费一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1. 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规定,诉讼费是起诉一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

    2024.10.17 04:14:33作者:adminTags:动迁纠纷起诉费用
  • 上海购买动迁房须知

    上海购买动迁房须知

      小产证满五年,且为出售方家庭唯一住宅,个人所得税免征;其他情况:核定价*1%。(注:虹口区普通住宅个税1%,非普通住宅个税2%)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产证中完全一致;或产证中产权人与《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2024.10.16 02:37:00作者:adminTags:上海动迁协议是什么
  • 拆迁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拆迁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拆迁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拆迁律师是一种专注于拆迁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期间,往往会涉及大规模拆迁。拆迁律师可以为移民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24.10.16 02:36:45作者:adminTags:拆迁律师免费咨询
  • 拆迁协议陷阱多被征收人在签字前记得想好这3个问题!

    拆迁协议陷阱多被征收人在签字前记得想好这3个问题!

      被征收人在签字前记得想好这3个问题:1、要注意签订协议的对方是不是征收方。2、确保现行生活标准不降低。3、被拆迁人必须遵守赔偿协议的签署,同时双方签字盖章,相互交换,保存自己的协议。  ...

    2024.10.15 00:58:00作者:adminTags:拆迁合同
  • 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2024最新排名)

    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2024最新排名)

      以上是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的最新统计,选择北京拆迁律师时,您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以确保您能够得到专业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1、专业资质:首先确认律师是否拥有合法的执业资格和良好的职业记录。可以...

    2024.10.13 12:23:11作者:adminTags:北京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