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9月,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张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租期为3年。2014年10月,李某突然因病去世,而李某的房屋也顺理成章地由其两个儿子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李某甲与李某乙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办完之后,找到了承租人张某,三人共同商讨房屋租赁问题。
李某甲提出,李某已经过世,李某与张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因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两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该解除。李某甲要求张某搬离该房屋,由李某甲自住。而李某乙则提出,该房屋自己并不打算租住或者使用,希望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出售出去。
李某甲随即表示,自己作为房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希望能购买属于李某乙的部分。而张某则表示,首先,其房租租住合同尚未到期,虽然李某去世了,但其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自己仍有权继续租住这一房屋。其次,张某也希望购买此房屋,希望李某乙将属于他的部分转卖给自己。双方各执一词,而张某坚持不搬离该房屋,李某甲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其搬离,同时要求法庭承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虽然李某已经去世,但是我跟李某的三年合同还未到期,所以我有权继续租住。而我作为承租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庭应该允许我优先购买属于李某乙的房屋。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李某甲享有对此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而张某的优先购买权在与李某甲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该肯定李某甲的优先购买权。
从“买卖不破租赁”的角度来看,虽然李某甲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购买房屋,使之成为自己名下独有的房产,但李某甲依然没有权利要求张某搬离该房屋。虽然房屋产权发生了转移,但张某与李某所签署的买卖合同依然受到保护,张某仍可以继续租住在这里,直到合同到期。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将私有房屋扩展到所有的房屋,该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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